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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公司有什麽區別?

壹般來說,企業是指利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金、技術和創業人才)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以獲取利潤,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那麽企業和公司有什麽區別呢?接下來我就給大家介紹壹下。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營利性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在市場經濟中為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壹種企業組織形式。

企業和公司有什麽區別?

(1)法律地位不同。企業集團是由多個法人組成的聯合體,未來很可能受到合夥企業法的調整。集團公司是法人企業,集團公司與其母公司之間的規範關系應由公司法調整。

(2)內涵不同。企業集團包括集團公司,但並不是所有的集團公司都需要成立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有兩種基本類型,掛靠型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是集團公司,而合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中,不存在誰是核心企業的問題,所有企業都是平等的,在集團的統壹管理下經營。在後壹種企業集團中,集團的成員企業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子公司,這樣的集團往往是強強聯合。

(3)報名方式不同。集團公司既可以組建以自己為核心的下屬聯合企業集團,也可以與其他公司組建合作性聯合企業集團,或者只在母子公司範圍內組建公司集團。組建企業集團必須經過批準和登記。而集團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的登記手續。

(4)組織不同。企業集團的組織形式由集團章程確定(集團成員協商同意),而集團公司的組織形式必須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條件下由章程確定(須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

(5)管理的原則和依據不同。企業集團統壹管理的原則由成員企業討論通過的章程決定。集團公司是獨立法人,其自身的經營和運作應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集團公司是集團成員的,必須履行集團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集團公司作為下屬聯合企業集團中的主導公司,也要承擔集團管理的重任。集團公司利益的協調以及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之間的相互權利義務是集團立法和集團協議(章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六)責任和財務制度不同。企業集團不是獨立的納稅人,但要編制合並會計報表。集團的法律後果由集團成員企業承擔連帶責任(集團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集團公司與其他成員企業壹樣,獨立開展經營活動,是獨立的納稅人。除非其他成員企業另有約定,否則不承擔債務責任。

二、公司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主要形式是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不同於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無限責任公司:指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指公司全體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合資企業:指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資本分為等額股份的公司,全體股東僅以各自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公司:指資本分為等額股份的公司,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部分股東僅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以上是關於企業和公司區別的相關內容。企業的含義比公司更廣,公司是企業的壹種形式。根據出資形式和責任的不同,企業可以分為公司、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等。在要求不嚴格的場合,公司有時被稱為企業。根據所有制形式的不同,企業可分為外商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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