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農地制度是太平天國革命的土地綱領,是構建鄉村社會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平均分配土地的方法、農村公社的組織制度和農民生活的規範。它包含兩個內容:第壹,徹底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壹切財產的公有制;二、建立地方政權,整合農民生活的軍事和農業組織。如下所述:
第壹,平分土地的方式是根據產量把田地分成九等。壹畝早晚出1200斤糧食,產量每減少壹個等級100斤,直到年產量400斤。上田的壹英畝相當於中田的壹英畝,相當於其他幾塊田地。按各場人口,不分性別,人多則多,人少則少,雜則列為九,善惡平分。每個男人和女人從16歲起就開始種田,其中壹半以上的人不到15歲。除了種地,還要求家家種桑,養蠶,織布,搞紡織業,搞雞豬副業。根據公有制原則,收獲的糧食不歸私人所有,除了留給新谷的糧食以外,全部歸國庫所有。所有的麥、豆、麻、布、絲、雞、狗,還有錢,也應該是公有的。至於壹切結婚、二婚、喜事(即喪事,因太平天國以人死升天而稱為喜事),都是動用國庫,但有限制,全國都是壹個類型,不準多收錢。剩下的寡婦、鰥夫、孤兒、遺孤、棄疾都判給國庫供養。
二、兵農合壹的農村公社組織太平天國在平等分享土地和公共產品的基礎上,規定了兵農合壹的農村公社組織制度。其制以壹萬三千壹百五十六戶為壹軍,設軍長、師帥、旅長、軍長、二司馬等鄉官。構成軍隊的最小細胞是壹個,而其基層組織是二十五個,所以所有的行政對象都是以二十五個為基礎,由兩個司馬管理。每二十五個家庭都有國庫保管公共產品,他們的工匠,如培育木材和石頭,都用隊長和士兵管理農村事務,使二十五個家庭成為農村公社組織。每壹個“每壹支軍隊,每壹個家庭,都設立壹個人作為爪牙。有警察,領導就團結他當兵,殺敵抓賊;無事可做,領導就當農民監督,耕田為尚服務。”每個軍,又設“典田2個,典刑法2個,典錢谷2個,典進2個,典出2個,各壹個為壹對,即師帥、旅長、攝影師”。這壹制度的特點是軍政合壹。每壹個基層組織都成為壹個自成壹體的經濟單位,其軍事組織和生產組織都納入社會組織。
三、宗教與教育中國的田畝制度規定,每二十五戶有壹個禮拜堂,兩個司馬住在裏面。兩個司馬的公司在那裏處理他們的25場婚禮、吉祥事件、喜事等。,就要向神獻祭,消除壹切習俗。二十五家的孩子每天都去禮拜堂,教讀舊遺詔(舊約)、新遺詔(新約)、聖旨(聖旨、聖旨、三字經等)。).每逢周日,下士帶領男女前往禮拜堂,分別朝男女方向行走,聆聽真理,贊美上帝,向上帝獻祭。1979年的每個星期天,師帥、盧帥和連長都去他們的司馬禮拜堂教授聖書,教育這個農村公社的農民,調查他們的服從和不服從,以及他們的懶惰。
第四,我國農田司法制度規定,二十五戶中,幫助農民者有賞,偷懶者有罰。各家有糾紛,兩家就去找兩家司馬,兩家聽其是非。沒完沒了,由兩個司馬劍兩個做了給卒長,卒長聽其是非曲直。永無止境,這是由旅長,師帥,代碼執法和軍事指揮官,誰將與代碼執法的判斷。刑滿後,由武將負責監軍,監軍在將軍制、將軍、禁衛、都督、檢查站、宰相等方面都有詳細規定。首相告訴他的戰略家。戰略家扮演國王。天王命軍師、丞相、檢點、執法詳審此事,並無出入。然後軍師,丞相,關卡,執法直接發起天王審判。天王命主破,生或死,矛或奪,軍師依令處死。這種司法制度,糾紛的解決,始於基層二司馬的審理,終於天王。
第五,選舉和中國的土地制度規定,所有的國家每年都要舉行壹次選舉,以彌補官員的不足。如果妳給了某人,妳會得到回報;如果妳不把它給那個人,妳會受到懲罰。其部分兵民能遵法助農,而二司馬則列其行跡,記其姓名,並向兵民推薦其姓名。老夫卒細察此百校之人,果詳之,名薦於盧帥。旅長仔細檢查了這500個家裏的人。如果妳得到了果實,妳將得到妳名字的獎勵。統帥確認在二千五百家,如果得到果實,就上他,向統帥推薦他的名字。武將總是在自己的軍隊裏查這個人,如果得到果實,就會操這個人,向獄軍推薦他的名字。監軍將軍制度詳細,將軍制度詳細在將軍、侍衛、指揮、訓導、宰相。首相告訴他的戰略家。戰略家啟發天王。天王降旨選旗,或師帥,或旅長,或校尉,二司馬,或軍士。凡是亂推薦別人的,都是農民。這壹制度規定人民有被選舉權,其選舉方式是無記名投票和層層驗證。規定官員的升遷或免職是三年壹次,視政績考核而定,考核分數以功過為依據,以示中國的公平。軍隊監管下的軍官績效考核,都是上級考核下級。他被中央任命為官員,派往地方,負責攻擊中央和地方。為了防止違法亂紀,他被特別授權由他指揮的下壹級監察軍進行考核。還允許中央政府中的官員,如主官、都督、將軍、禁衛等互相考核,以消除互相隱瞞的弊病。對國內外的官員,有重大功績或罪行的,允許不定期升降職,升降職壹年不必扣留。凡上層升,下層降,誣,必革職;下壹步我就要升降職,誣告就有罪。凡是有罪無能的官員,都是農民。這是因為太平天國的百姓都是農民,官員都是從農民中選拔出來的,所以凡是犯了罪或者不稱職的,都會被貶為農民。規定很明確。但是,簡又文為了反對太平天國農民革命的性質,得出“農民與國家的佃農無異”、“地位卑微等於囚犯”、“在中國的統治下,農民成為最底層的人,等於賤民,簡直與罪犯壹樣”的結論,這是大錯特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