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壹年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債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壹)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三)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按日連續處罰的;(四)因生態環境受到侵害,被依法限制或者暫停生產的;(五)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生態環境相關許可證的;(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風險提示:下列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公開環境信息: (壹)重點排汙單位;(二)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3)合並報表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各級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四)按照規定為非金融企業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和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環境信息的其他企業。
法律客觀性: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違反了國家對公司、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東、社會公眾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損害了國家對公司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擾亂了正常的會計活動秩序,從而導致公眾對經濟市場所依賴的運行機制缺乏信任,進而危及整個經濟市場的結構安全和秩序穩定。最終侵害的仍然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信息公開制度,這也是本罪犯罪行為的最大社會危害性。而且,本罪的對象除了公司、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外,還包括依法應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披露的公司、企業的其他重要信息。因此,本罪的客體不應僅僅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未按照《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刑法修正案(六)後增加的“其他重要信息”,主要是指能夠使股東或者其公開的人決定或者改變投資決策,對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但壹般不在會計報告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如公司、企業的重大債務、債權人的情況、公司的合並、分立等。至於本罪中“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具體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條已經為虛假會計報告罪的追訴提供了參考標準:(1)造成股東或者他人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以上的;(二)導致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被強制停牌。目前修改後的第161條中並沒有“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標準。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公司法》規定的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我國註冊的中外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依法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是本罪的犯罪主體之壹;此外,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資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修訂後的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原有主體“公司”的基礎上,增加了“企業”和“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界限,實際上縮小了主體的範圍。通常主要指上市公司和發行人、發行債券的公司或企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罪采取單處罰制度,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刑事處罰。立法采用單處罰制度,主要是基於本罪的犯罪主體公司、企業也是重要信息違法披露和不披露的受害者的考慮。對公司、企業進行刑事處罰,會進壹步損害公司、企業的股東權益。有學者認為,本罪只處罰自然人主體,不處罰單位主體,但由於本罪不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征,不是單位犯罪,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不是公司、企業等單位主體,所以不處罰單位主體。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將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的利益,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由於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有法定註意義務,有學者建議,對因重大過失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規定披露,或者因重大過失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