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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會計準則下前期差錯的所得稅處理

新企業會計準則取消了原來的?會計差錯?然後呢。重大會計差錯?的定義,增加了?以前的錯誤?的定義。?以前的錯誤?是指由於以下兩類信息的缺失或誤用而導致的以前財務報表的遺漏或錯報:壹是在編制以前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獲得並考慮到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財務報告審批時可以獲得的可靠信息。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新準則不涉及當期發生的會計差錯的會計處理,而只涉及前期發生的會計差錯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第二條規定,以前差錯更正的稅務影響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舊準則中沒有提到。

以前錯誤的糾正方法和新舊政策是壹致的,但是新方針明確叫?追溯重述?。

新準則把固定資產的盤盈作為以前的差錯,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舊準則作為當期損益計入?未決財產損益?主題。

財政和稅收差異

會計規定: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當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的,應直接計入當期凈損益,其他相關項目也應調整為當期;不影響損益的,應調整本期相關項目。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調整發現本期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中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調整;不影響損益的,應當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本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日之間發現的報告年度會計差錯和以前年度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但稅法對會計差錯的處理與會計準則不同:對於當年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日之間發現的報告年度會計差錯和以前年度非重大會計差錯,發現時企業已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在會計上調整上期收入,在稅法上調整當期收入;對於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非資產負債表日後,且超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在會計上調整上期或本期收入,但稅法不允許彌補扣除,造成永久性差異。

此外,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應按照稅法規定重新計算上期應納稅所得額,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原因並重新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處理,如補稅、退稅、收取滯納金等。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納稅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

所得稅費用分析

如果本期發現的與上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不影響損益,應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會計處理相對簡單;如果影響損益,則損益的“影響數”應調整為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中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壹起調整。會計處理相對復雜,但需要明確以下事項:

1.註意應付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的區別。關鍵是稅法和會計處理是否有差異。如果調整後的會計項目與稅法處理壹致,那麽該項目對所得稅的影響壹般是調整應納所得稅;如果本次調整的會計和稅法不壹致,且會計和稅法存在暫時性差異,壹般采用遞延所得稅。

2.註意區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後。如果是所得稅匯算清繳後的調整,無論是否為暫時性差異,都通過遞延所得稅處理報告年度的所得稅調整;如果是在所得稅最終匯算清繳之前,那麽報告年度的所得稅影響調整需要區分兩種情況:會計和稅法處理壹致,會計和稅法處理存在暫時性差異。

當會計核算符合稅法規定時,應增加所得稅費用,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學分?應付稅款?應納所得稅?主體;減少所得稅費用並做相反的分錄。

當會計核算與稅法規定不壹致時,應增加並借記所得稅費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學分?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主體;減少所得稅費用並做相反的分錄。

如果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會計差錯涉及所得稅費用的追溯重述,則所得稅的最終匯算清繳是壹個分水嶺。所得稅匯算清繳前追溯重述調整報告年度應納所得稅,所得稅匯算清繳後追溯調整涉及的所得稅影響只能調整計入當年。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賬戶,不管是不是暫時性差異。

案例1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錯誤處理

1.在2009年之後的期間,A公司在2008年年報中發現了以下會計差錯,並作了相應的會計處理。假設A公司於2009年3月15日完成所得稅匯算清繳,並於4月10日公布報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盈余公積提取比例為10%。

(1)假設2月20日,甲公司發現壹筆應收賬款在報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日尚未減值,該筆應收賬款金額為10萬,甲公司按5%計提壞賬準備。

(2)假設甲公司於3月20日發現上述事項。

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下列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七)未經批準的預備費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批準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準備金支出。

新所得稅法實施後,企業將不能再在稅前扣除按會計制度提取的準備金,新稅法還取消了原稅法中占應收賬款余額0.5%的壞賬準備稅前扣除。

2月20日發現錯誤,發生在3月15日匯算清繳前,應調整報告年度應納所得稅。

會計處理: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後資產減值損失50萬元(1000?5%)

貸款:壞賬50萬。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654.38+0.25萬(50?25%)

貸款: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後的所得稅費用為654.38+25萬。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33.75萬元。

盈余公積3.75萬元。

貸款:調整以前年度損益37.5萬元。

(2)3月20日發現3月15日匯算清繳後出現錯誤,應調整本年應納所得稅。應付所得稅的調整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實現,會計處理同(1)。

案例2

固定資產盤盈的會計處理

2008年6月8日,某企業對企業所有固定資產進行了清查,獲得壹臺機器設備。該設備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65438+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分析: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固定資產盤盈應記為以前的錯誤?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題,在原本作為當期損益的同時,新準則之所以將固定資產的存貨盈余作為前期差錯處理,是基於這些資產特別是固定資產由於企業無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現的可能性極小甚至不可能的理論基礎。如果這些資產出現盤盈,壹定是企業自己?主觀?原因,或以前會計期間低估或遺漏這些資產等會計差錯,故應按以前差錯更正。老標準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直接影響凈利潤。新準則通過調整以前年度損益來調整未分配利潤,使企業的報表更加透明,這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控制人為中介利潤的可能性。

財務處理:

(1)借方:固定資產65438+萬。

貸:上年損益調整65438+萬。

(2)調整所得稅

借方:上年損益調整25000元。

貸款:要不要交稅?應納所得稅為25,000英鎊。

註意:?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調整漲幅嗎?營業外收入?金額增加了企業的凈利潤,資產盤盈在稅法上也被視為應納稅所得額。會計符合稅法,需要繳納所得稅。

(3)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方:上年損益調整7.5萬元。

貸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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