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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對欠稅企業的執法過程

法律分析:首先核實欠稅數據,摸清欠稅基數。針對國地稅合並後,欠稅企業信息不真實、欠稅企業數據不清的情況,該局組織征管、稅源管理等部門對所有欠稅企業相關信息和數據進行全面調查核實,逐戶逐戶核對欠稅數據,及時糾正虛增欠稅企業,建立月度欠稅企業管理臺賬,確保欠稅數據真實準確。二是改進管理方法,規範操作流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並落實欠稅日常管理的操作規程,明確欠稅管理的數據和單據,統壹規範業務流程,通過實時短信平臺發送稅收征收的單據。稅源管理部負責日常催款,約談欠稅企業負責人,形成約談記錄,督促欠稅5萬元以上企業制定詳細的債務清償計劃,清繳已入庫稅款,嚴格做到執法文書送達到位、政策宣傳到位、發票管控到位、欠稅公告到位,確保措施得力、流程規範、措施到位。三是實施分類管理,加強動態管理。定期到欠稅企業實地走訪核實,全面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了解和掌握欠稅企業償債能力,及時跟蹤分析。對有正常業務但壹直欠稅的納稅人,通過控制發票金額,督促其分期清償債務;對有新增債務的納稅人,嚴格實行發票管控,掌握其資金運行情況,及時督促入庫;對停產有困難的企業,送達欠稅確認書和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相關欠稅情況和報告制度。四是實施監督檢查,嚴格考核欠稅。嚴格執行欠稅管理責任制,月度統計分析、季度督查通報,將欠稅變化率納入績效管理考核。年底將對欠稅管理進行全面清理檢查,對清理欠稅工作不利。對追繳欠稅措施不到位的,將追究相關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扣繳提取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法院應當依法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250條不動產的執行

被強制搬出房屋或土地的,由院長發出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被強制搬離房屋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252條行為的執行

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253條遲延履行

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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