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文獻綜述

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文獻綜述

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文獻綜述

湖南農業大學李和合著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壹書,充分運用規範分析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對當前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化實施現狀及其實施對策進行了分析和論證。這本書分為九章。雖然該書從壹開始就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多方面的揣測,但仍然側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化。在作者眼中,從書名和討論焦點來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這本書其實應該是《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化研究》。

在引言和第壹章中,作者從企業仿生學的角度將企業比作壹個“生命體”,認為“構成企業最基本的生活資料是資本、土地、勞動力、技術、信息、制度等。,而企業責任是整個生命運動”[1]( P1),這當然不能成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邏輯起點和充分性。作者引用中外學者不同甚至對立的觀點,在矛盾中尋求統壹的結論:從經濟學和管理學的角度,繼承了孔茨、格裏芬和德魯克的觀點,指出“壹個企業在提高自身利潤的同時,應該承擔起保護和增加社會福利的責任”[2](P689,格裏芬),“企業的目的必須存在於企業本身之外,事實上,企業的目的必須存在於社會化之中 因為工商企業是社會的壹個機關”[3](P81,德魯克),引入利益相關者理論,指出企業的存在時有孤立,企業周圍有很多利益相關者,企業需要關註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從政治的角度,作者引用亞裏士多德的觀點“壹切* * *諧音都是為了某種善的快感而建造的”[4] (P1亞裏士多德),指出“企業必須讓出壹部分權力給政府或社會,以換取其在有序競爭市場中的生存和在復雜社會沖突中的最佳生存目標”[5](p 69);作者從社會學的角度轉向社會學研究的對象——解決公平與不公平的問題,提出“權力和財富只掌握在壹部分人手中...導致社會關系緊張和不滿...解決這壹問題無疑是那些擁有合法主權的人的責任”。[6](P80)在最後的論證中,筆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將企業社會責任概括為“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之外的第三種責任(筆者認為這三種責任在時間和空間上是並存的),是企業在社會領域對自身行為後果的回應義務。”這種義務的根源——企業的內外性——是壹體的,並進壹步闡述了“企業社會責任最本質的特征在於其內在之星,即這種責任是企業自身行為在社會領域所導致的必然結果,而不是任何外在壓力所推動的企業義務。”[7](P30)值得壹提的是,為了探討企業社會職能理論,作者創新性地提出了權力圈理論,將企業權力分為內部屬性和外部屬性,為繼續論證企業社會責任奠定了理論基礎。

筆者主張,企業社會責任應該被規範化,其發揮作用的領域應該“基於以下考慮:強調企業活動三大領域的合作、拓展和統壹[8](P126)”,試圖以機械的形式統壹中國特色的內容外延,以促使企業在社會責任中尋求最大公約數。為此,筆者選擇美國制定的SA8000標準作為國際標準化的方向。在作者看來,這個包含“勞動保障、人權保護和管理信息系統”的標準,代表了當前衡量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當許多學者以“該標準被註入了西方人權的影子,最低工資和工作環境不利於中國的競爭優勢”為由否定這壹標準時,作者支持這壹標準的及時性,並對其未來地位進行了預測。從“帶來訂單和利益,改善管理,改善勞動條件”的角度,筆者認為中國需要企業社會責任的規範化。

在關於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化的討論中,筆者設想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應該是“首先是壹種最大限度保護企業共存的企業社會規範;其次,它是壹種能夠促進社會正義和公平的企業社會行為規範;第三,維護民族先進文化是企業的社會規範;最後,它必須是壹種能夠為構建和諧社會不斷創造新動力的企業社會規範”(第六章)。在實施對策中,筆者提到應從企業社會責任主體、規範內容、企業內部監督、企業外部監督等角度對《公司法》、《企業法》、《勞動法》、《工會法》、《消費者權益法》進行修訂完善。

從寫作的邏輯來看,筆者首先從企業社會責任的思考入手,然後重點論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規範化及其實施對策。其意圖很明確:無論是從自身發展需要,還是從國際背景來看,中國企業都有必要實現社會責任的標準化,甚至實現企業社會責任與招數的融合。全文證明,作者是實現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化的堅定支持者,對SA8000標準有很好的評價,其追求方向值得肯定,因為實施標準化必然對企業自身的管理目標和企業的社會存在有重要意義,是實現社會正義和公平的有力手段。

但筆者仍然認為,中國的企業有其獨特的歷史文化背景,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另壹個重要方面是從文化的角度思考責任本身。顯然,在中國幾千年的儒家文化背景下,幾乎每個企業都有“內緊外松”的特點,即強調內部員工的緊張,有的企業對待員工近乎苛刻;對外,企業追求寬松,有的企業不惜捐很多錢,換來寬松的競爭環境和中國傳統看重的“面子”。從他們的生存生態來看,不得不說,中國的企業是有其生存之根的。除了企業的動機,作為實體,他們也有壹些追求企業社會責任的動機。

提交人還指出,在提交人提到的案例中,還提到SA8000標準甚至要求最低工資達到當地和出口國的最低標準。在中西方勞動力市場價格不平衡的情況下,顯然是對勞動密集型國家的貿易壁壘措施,是壹種新的貿易保護手段。需要註意的是,SA8000在壹定程度上代表了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化的發展方向,但我國大部分企業競爭力不強,甚至大部分企業處於資本積累期,沒有太多精力進行社會責任標準化。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植入作者倡導的國際標準,可能會適得其反,扼殺企業的發展。

在此,筆者不妨提出壹個思路:我們在承認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化發展趨勢的同時,要認清中國企業的發展現狀,首先要保證企業在我國法律條件下的合法生存。其次,面對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化,我國政府商務部門應采取必要措施,引導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認證機構進行談判,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化時間表”,根據我國企業發展現狀,逐步完成標準化建設。

參考

[1] [5] [6] [7] [8]李·/,企業社會責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

[2]裏奇·W·格裏芬,實用管理學[M],復旦大學出版社,1989。

[3]彼得·德魯克,管理學——任務、責任與實踐[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

[4]亞裏士多德,政治學[M],宜顏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

  • 上一篇:誰能告訴我剛入職國企的本科新生待遇?
  • 下一篇:請介紹壹個民航飛機的ppt。。。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