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代扣所得稅稅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範非居民企業代扣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非居民企業代扣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跟隨他們。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反映。
附件下載:
1.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登記表?
2.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系函?
3.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壹月九日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以及中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包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的企業,以及設立了機構、場所,但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
第三條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所得和其他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實行源泉扣繳,扣繳義務人為依照有關法律或者合同約定負有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相關款項的直接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收入有關的業務合同或者協議(以下簡稱合同),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收入有關的業務合同,應當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續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如文本為外文,應附中文譯本。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股權轉讓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置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企業所得稅的扣繳情況,並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收入時,從支付或應支付的收入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應付款項,是指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付款人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金額。
扣繳義務人每次扣繳或者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報告表》)和有關資料,並自扣繳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第八條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
(壹)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以外的稅收費用。
(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征收率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較低稅率。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收入有關的業務合同,合同約定由扣繳義務人承擔應納稅款的,應當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收入轉為含稅收入計算納稅。
第十壹條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法規,對非居民企業給予減免稅,應當按照有關減免稅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辦理。扣繳義務人未經批準或者在減免稅申請批準前支付的,應當按照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適用的稅收協定與本辦法不同的,非居民企業可以申請執行稅收協定的規定;非居民企業未申請執行稅收協定規定的,按照國內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非居民企業按照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納稅後申請減免稅或者稅收協定待遇,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查確認應當享受減免稅或者稅收協定待遇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退還多繳稅款。
第十四條非居民企業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於非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款項,並在1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提交書面說明。
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當自扣繳義務人繳納或者到期之日起7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進行交易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股權轉讓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股權被轉讓的境內企業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征稅。
扣繳義務人與所得發生地不在同壹地點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認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見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業應當申報的稅務事項。
第十六條非居民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中國境內有多個收入發生地,選擇其中壹個地點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當向申報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有關情況。申報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報納稅後,應當書面通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其他收入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非居民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由申報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稅款的,申報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收集核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其他收入項目及其繳納人(以下簡稱其他繳納人)的相關信息,向其他繳納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其他繳納人的應繳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其他納稅人所在地與納稅申報地不壹致的,其他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八條對於多次支付的合同項目,扣繳義務人應在合同最後壹次支付前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合同全部支付明細、以前的扣繳報告表和完稅憑證,辦理代扣代繳清算手續。
第四章後續管理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見附件3),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跟蹤監管,及時掌握合同簽訂內容和實際履行情況的動態變化,監控合同資金支付、代扣代繳稅款等情況。必要時,應檢查企業的有關賬簿,了解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所得的支付和支出情況,特別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未實際支付但已計入成本的,是否存在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備案合同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記錄、開具售付匯稅務憑證、申報代扣代繳稅款等信息,審核辦理稅務清算手續。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實施檢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檢查結果及時通報同級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專項檢查可以采取國地稅聯合檢查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中,需要向稅收協定對方獲取涉稅信息或向非居民企業通報境內稅收違法行為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際稅收信息交換工作規則的通知》(國稅發〔2006〕70號)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股權轉讓的境內企業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合同副本及有關資料,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稅款表,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未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稅款的, 或者逾期不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65日+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