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為規範公司員工人事檔案管理,變靜態員工管理為員工成長過程的動態跟蹤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範圍:公司對全體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權責:1。所有員工人事管理檔案的建立和管理由人力資源部人事管理專員負責,各人力資源機構或人員在其指導下完成下屬單位中層及以下員工人事管理檔案的建立和更新。
2.員工的人事資料由員工所在部門收集,填寫《人事(管理)檔案資料移交清單》移交人力資源部。
3.公司員工的人事管理檔案,在其員工晉升、獎懲、變動、了解基本情況時,必須由壹級部門處級以上領導查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完善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下列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材料應當納入歸檔範圍:
(壹)反映機關和組織的演變及其主要職能和活動;
(二)反映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維護國有企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活動;
(四)反映歷史上各個時期的國家治理活動、經濟技術發展、社會歷史風貌、文化習俗和生態環境;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備案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前款第(二)項所列範圍保管本單位的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應當歸檔的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允許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移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檔案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利用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發生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並等情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
第十七條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移交的檔案,也可以通過接受捐贈、購買、寄存等方式收集檔案。
第十八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的文物、文獻資料,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由上述單位管理。
檔案館和前款所列單位應當在利用檔案方面相互合作,交換復制品、副本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研究、編輯、出版有關史料。
第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館和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方便檔案的利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適合檔案保管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檔案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辭退、開除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在壹個月內將其檔案移交給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