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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起訴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同意的,屬於連帶責任人。

法律主觀性:

本案被執行人朱某、、李某原為合夥關系,對申請人唐某65438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唐某與三名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唐某放棄2萬元;約定雙方達成協議後兩天內,朱支付唐4萬元,楊2萬元,李2萬元。其他問題不予追究。達成協議當日,朱、楊分別支付唐4萬元、2萬元。後因李某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義務,唐某申請恢復執行原判。對於本案恢復審理後,朱、楊對剩余的4萬元債務是否負有連帶清償義務,合議庭有兩種不同意見。第壹種觀點認為,申請人唐請求恢復執行原判決,即恢復執行全部內容,包括三名被執行人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內容,要求未履行和解協議的朱某、楊某、李某對剩余4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朱、楊對其余4萬元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在合法自願的前提下達成和解協議,變更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主體、數額和方式,履行方式由原來的連帶責任變更為按份分擔和履行。該協議內容妨礙了原生效法律文書中對朱、楊的連帶責任的約束力,現楊、朱已按約定履行了義務。因此,剩余的4萬元債務應由。筆者贊同第壹種意見。原因如下:1。李不履行和解協議是對對方利益的不履行。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合夥企業發生的損失,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內部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或者出資比例分攤。在對外關系中,各合夥人作為壹個統壹的整體進行民事活動。在唐與三名被執行人簽訂的和解協議中,唐放棄2萬元債務,是對對方整體的放棄,而不是對某個人的放棄。目前李的不履行是指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現因李不履行,唐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即恢復執行全部內容,包括承擔連帶責任的三名被執行人的執行。現有債務4萬元未履行完畢,三名被執行人應承擔連帶責任。2.追加朱、楊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的組成部分,執行過程中的誠實信用要求意味著要求雙方當事人信守承諾,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為了恢復受損的利益格局,唐在履行的數額和方式上做出了最大的讓步,這是對其權益的合理處分。作為執行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雙方簽訂的協議。現在被執行方不履行協議。如果不追加朱、楊承擔連帶責任,就會出現被執行人違反協議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但因和解協議而改變承諾的數額和方式,從而減輕被執行人的責任,損害申請人的權利,使不履行誠實信用原則者受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者受損的情況。3.增加朱、楊承擔連帶責任,符合立法目的。合夥人仍有責任償還超出其份額的部分或全部債務。連帶責任是壹種加重責任。連帶責任的設計可以避免部分合夥人因支付能力不足而無法索賠的風險,降低索賠成本,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另壹方面,也可以防止合夥人在和解協議中讓無能力履行的合夥人承擔大部分義務,讓有能力履行的合夥人承擔較少責任,對債權人不公平。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的知識已經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遇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請登陸網站進行律師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或者多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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