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設施,是指用於各種氣象探測的場地、儀器、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
國務院其他設有氣象臺站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氣象臺站探測環境和探測設施的保護工作,並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探測設施、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宣傳教育,樹立全民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意識。
對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七條本辦法保護下列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
(壹)國家基準氣象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壹般氣象站、自動氣象站、太陽輻射觀測站、酸雨監測站和生態氣象監測站(含農業氣象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二)高空氣象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包括wpr、聲雷達、激光雷達等));
(三)氣象雷達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四)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包括靜止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和極軌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衛星測控站和衛星測距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五)大氣本底站、沙塵暴監測站、汙染氣象監測站等環境氣象監測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六)遙感衛星輻射校正場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七)雷電探測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八)GPS氣象觀測站的外場環境;
(九)氣象頻道、頻率、線路、網絡及相應設施;
(十)其他需要保護的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第八條各類氣象站周圍應當空曠,保持氣流通暢。第九條國家基準氣象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壹般氣象站、太陽輻射觀測站以及其他對氣象探測有影響的各種源周圍的建築物、農作物、樹木等障礙物,必須與氣象探測場圍欄保持壹定距離。具體防護標準見附表1。
自動氣象站周圍不應有導致氣象要素異常變化的幹擾源。自動氣象站的具體防護標準按照站型和附表1執行。
生態氣象監測站(包括農業氣象站)和酸雨監測站的具體保護標準參照附表1根據其站型執行。
本辦法所稱汙染源,是指大型鍋爐、廢水、廢氣、垃圾場等幹擾源或其他汙染源。影響氣象觀測資料的代表性和準確性。第十條高空氣象觀測站周圍障礙物對探測系統天線的遮擋仰角不得大於5°,在120高空氣象觀測站盛行風下風向範圍內不得大於2°。
探空氣球發射場半徑50米範圍內不得有架空電線、建築物、樹木等障礙物。其他建築物與火源和氫氣室的距離不得小於50米。第十壹條氣象雷達站主要探測方向的遮擋仰角不得大於0.5°,孤立遮擋方位角不得大於0.5°;其他方向屏蔽仰角不大於1,孤立屏蔽方位角不大於1,總屏蔽方位角不大於5。
氣象雷達站周圍不應有幹擾雷達接收的幹擾源。第十二條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包括靜止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和極軌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衛星測控站和衛星測距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按照國家《地球站電磁環境保護要求》(GB13615-92)執行。
極軌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周圍障礙物的仰角不得大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