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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在投標中有哪些刑事法律風險?

第壹,涉嫌串通投標罪的刑事和法律風險

(壹)涉嫌串通投標的行為

涉嫌串通投標的行為主要包括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和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主要包括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同意中標,部分投標人同意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的投標人根據組織要求合作投標,投標人之間為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以及投標人相互串通的行為,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同壹單位或者個人受同壹投標人委托辦理招標事宜,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指定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有規律性差異,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合,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個人的賬戶中轉出。

2.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主要包括: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向投標人泄露相關信息,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價格、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招標人明示或暗示壓低或擡高投標價格,招標人指示投標人更換或修改投標文件,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便利,以及招標人和投標人為尋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二)串通投標罪的立案和起訴標準

投標人不僅存在涉嫌串通投標的行為,而且只有達到壹定標準才會被立案追訴。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六條規定:“串通投標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四)以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五)雖達不到上述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串通投標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三)串通投標罪的刑事處罰

構成串通投標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和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壹)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投標人向評標委員會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以中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賄主要是指給予財物等等。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科研項目外,所有投標人均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單位。那麽,這裏所謂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主要是指單位犯罪。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稱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壹條規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案件(《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個人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所以,如果投標人是公司,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就要立案追訴。

(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刑事處罰。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投標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但是,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單位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壹)涉嫌單位行賄和單位行賄的行為

雖然“單位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只有壹字之差,但兩者的含義卻大相徑庭。

單位行賄罪,是指投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經濟往來中,向作為投標人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給予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服務費的行為。

單位行賄罪是指投標人作為單位(不包括自然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作為招標人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評標委員會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的嚴重行為。

(二)對單位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偵查: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二)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三)向黨政領導、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單位內行賄犯罪和受賄犯罪的刑事處罰。

對於“單位行賄罪”的刑事處罰,投標人為個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投標人是單位的,對單位處以罰款,並對投標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1條、第393條都做了詳細規定。

第四,涉嫌合同詐騙的刑事法律風險

(壹)涉嫌合同欺詐的行為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等其他手段騙取中標的,將涉嫌構成合同欺詐。這必須為投標人敲響警鐘。

(B)提起和起訴合同欺詐的標準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稱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規定:“合同詐騙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合同欺詐的刑事處罰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動詞 (verb的縮寫)涉嫌非法經營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壹)涉嫌非法經營的行為

如果投標人將資質、資格證書出售或出租給他人投標,將涉嫌非法經營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監督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規定禁止轉讓、出借、出租相應的資質、資格證書、許可證書[1]。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資格、資質證書給他人投標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資格、資質證書給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稱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規定:“非法經營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2 .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的;4.其他嚴重情節。”

(三)因非法經營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六、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壹)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包括投標人實施的下列行為: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至於什麽是商業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者。在招標活動中,由於投標人可能接觸到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商業秘密,投標人非法使用,就會涉嫌侵犯商業秘密。

(2)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案標準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稱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三)導致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四)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處罰

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結論

綜上所述,在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可能主要涉嫌串通投標、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單位行賄、單位行賄、合同詐騙、非法經營、侵犯商業秘密等刑事法律風險。對此,投標人不得不進行認真調查,加強對工作人員,甚至單位領導幹部的法律警示,依法合規經營,合法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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