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被轉讓的專利或者被許可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內;超過限定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保密性上,即不為公眾所知,為所有人所專有。如果該技術為公眾所知,則不屬於技術秘密,當然不存在轉讓問題。
(2)應明確規定技術的相關信息。
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載明技術的有關情況,便於履行。技術相關信息包括:技術項目名稱、主要指標、技術功能或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藝流程、註意事項等。這些數據顯示了技術的內在特征,是有效的,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轉讓費的依據。
(3)轉讓或許可的範圍。
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時,應當明確範圍。合同中的可選條款包括:專利轉讓涉及專利權人變更,因此其範圍覆蓋全國;專利許可的話,要明確專利可以用在什麽領域,超過了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範圍可以擴大到全國或僅某壹地區。
(4)轉讓費的約定。
轉讓費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專利轉讓的,受讓方應當支付轉讓費。轉讓費是根據技術能產生的實際價值來計算的,通常會規定壹個比例,便於操作。在許可的情況下,應根據使用範圍、生產能力和排他性考慮轉讓費或使用費的數額。受讓方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和違約金;未支付使用費或者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返還技術資料,並承擔違約責任。超出約定範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未經轉讓方同意,允許第三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註意。
訂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時,還應註意以下問題:
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申請權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經協商壹致,雙方在審查專利轉讓申請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轉讓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是否經過上級批準,批準文件是否納入合同其他文件備查;
二、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是外國人的,該專利申請權是否已經國務院批準,批準文件是否包括在合同的其他文件中備查;
三、專利申請權的轉讓應當是正式的書面轉讓合同,並由國務院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四、合同是否表明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取得了專利申請權,因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引起的糾紛是否由專利申請權轉讓人承擔;
5.專利申請權的轉讓是否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
6.專利轉讓申請的受讓人能否保證專利的使用。如果受讓方為個人壟斷了新技術,客觀上阻礙了新技術的應用、推廣和改進,則該合同是違法的;
七、專利申請權轉讓方是否已經移交了有關的技術資料和材料(如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技術指標、參數、性能等。)按合同約定提供給受讓方,使受讓方在取得專利權後能夠正確、全面地使用專利並獲得利益。
簽訂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時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受讓方在簽訂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時,應當明確以下問題:
壹是在專利申請提出後,公開前,受讓人應當對雙方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有妨礙專利申請轉讓的行為;
二是專利申請公開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在批準前訂立,申請人(轉讓人)要求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費用,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三、專利申請被批準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雙方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終止,但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為技術服務合同;
五、轉讓技術秘密,經證明能夠獨立使用,並具有壹定經濟技術價值的,只能簽訂階段性技術轉讓合同(或協議)。
簽訂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註意事項:
很多專利權人在轉讓專利時,往往沒有註意到壹些細節,吃了大虧。在簽署專利轉讓合同時,您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權利人不承擔專利無效的責任。
為什麽要增加“權利人不承擔專利無效宣告責任”的條款?這是因為我國專利法有壹個默認原則: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後退還專利轉讓費。法律是無情的。眾所周知,我們的發明人為了完成發明和申請專利,往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而專利受讓方在購買別人的專利之前,要做好市場預測和技術分析。按理說,專利受讓人應該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責任。發明人必須註意壹些道德品質不好的專利受讓人,即使他們獲得了專利帶來的利益,也會讓發明人承擔宣告專利無效的責任。
最後,再次強調,專利權人在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時,壹定要加上“權利人不承擔專利無效的責任”這壹條款,千萬不能大意,哪怕我們的專利永遠不能無效,也壹定要這樣做,壹定要未雨綢繆。
簽訂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註意事項: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等法律的規定,與被許可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允許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範圍內實施其專利技術。國家專利局提供專利許可合同的基本框架,並提示當事人就重要事項達成協議。
1,缺乏專利法律狀態檢索
專利法律地位的檢索是指對專利的有效性和地域性的檢索,以及對專利授權後產生的權利人的檢索。可以分為:專利有效性檢索、專利地域性檢索和權利人檢索。
專利有效性檢索是指對專利或專利申請當前的法律狀態進行檢索,目的是了解專利申請是否被授權,被授權的專利目前是否仍然有效,或者因什麽原因無效。
專利地區檢索是指對壹項發明已經申請專利並獲得授權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檢索,目的是確定該專利已經獲得保護或提交申請的國家範圍。
權利人的檢索是指在專利已經授權的發明創造完成後,權利人是否發生變更的檢索,即在當前情況下專利的真實權利人。
專利法律地位的檢索可以有效保證合同的效力,明確雙方應如何安排權利義務。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專利實施範圍超出了法律地位所體現的地域或其他限制,必然損害企業利益。企業在處理此類合同時,如果缺乏必要的專利法律狀態檢索流程,雖然沒有直接體現在簽訂的具體合同中存在法律風險,但壹種不規範的行為模式為法律風險提供了條件。
2.專利許可不當。
專利許可方式應根據許可需要確定。企業只要充分認識到許可方式的差異,有針對性地進行選擇,就應該認為不存在法律風險。如果企業理解的許可方式與法律規定不同,即企業目的未實現,單純的法律風險是企業目的實現中的缺陷;企業可能因誤解而采取壹些與許可方式相悖的行為,直接導致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這是更嚴重的法律風險。
3.保密條款
很多企業經營者認為專利既然是註冊的、公開的技術,保密條款就沒什麽好約定的,往往會忽略專利許可合同中涉及的保密事項。直到企業被侵權,才明白有些事情要約定保密。
(1)專利相關的技術秘密。即使申請了專利,壹項發明創造的實施也考慮到了專利之外的內容,這就構成了保密內容。包括專利文件中未提及的與發明有關的其他描述、圖紙、工藝等資料,以及專利以外的受技術秘密保護的專利產品的其他內容。這些內容必須被許可方知曉,沒有約定很難有效保護信息安全。
(2)相關商業秘密的經營和管理。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在專利許可過程中,合同雙方會有密切的接觸,必然會知道對方經營管理的壹些秘密,也需要保密條款的適當保護。
在實際評價活動中,保密條款的法律風險需要結合企業實際需要保密的內容進行衡量。如果需要保密的內容價值低,遺漏保密條款的法律風險值也低;如果需要保密的內容價值較高,即使保密條款中沒有嚴格規定的法律風險也可能是嚴重風險。
4.後續改進條款及法律風險
專利技術可能會有後續的改進,壹旦有新的改進技術,原有技術的價值可能會急劇下降,因此雙方對後續改進的約定非常重要。該條款約定的法律問題比較復雜,約定不當會給企業帶來各種法律風險。
(1)後續改進申請的專利權歸屬。在專利許可中,被許可方已經獲得了與原專利壹樣多的信息,包括壹些企業在申請專利時未公開的商業秘密信息,因此被許可方也有了後續改進的基礎。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被許可方因改進而獲得新的獨立專利權,許可方不僅難以維持許可關系,還會大大降低自身專利的價值,這是非常嚴重的法律風險損害。
(2)後續改進的使用。因為後續的改進很可能會導致原專利技術使用價值的降低,在這種情況下,被許可人希望獲得新的改進技術的許可。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後續改進的使用,或者只在原則上約定被許可人可以先取得許可,則可能導致被許可人的權利難以實現。當被許可方未能獲得後續改進許可時,將面臨原有技術價值的貶值,固定許可費也是被許可方的法律風險。
(3)後續改善程度的定義。通常在約定該條款時,雙方區分實質性改進和非實質性改進,非實質性改進往往是免費提供給對方的。但是,在實際績效中,很難界定實質性改進和非實質性改進。不明協議增加了糾紛的法律風險。
此外,有時在確定後續改進的特殊條件時,雙方應對後續改進費用進行約定,否則實施者將承擔過多的技術研發費用,這壹法律風險也應引起重視。
5、專利許可期限和法律風險
專利許可期限應當與專利技術本身的應用行業的發展周期和改進周期相適應。壹般來說,專利許可期限過長,被許可方因專利技術過時仍需履行合同;專利許可期限過短,對方在許可中不再合作,而是利用已知技術進行改造或改進的法律風險。
專利許可期限最嚴重的法律風險是許可期限超過專利有效期的風險。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將成為社會免費使用的技術,沒有人可以支付專利費。因此,首先,專利權在合同簽訂之時和整個履行過程中都應該是有效的。合同期限超過專利保護期的,可以認定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