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存在多個違法行為時,要考慮法律責任問題。如何理解行政法領域的法律責任競合?
行政法領域的行政執法部門眾多,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理念各不相同。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競合理論目前只是理論上的探討,在實踐中暫時無法統壹實施。
因此,考慮到案例執法的特殊性和執法的自由裁量權,筆者並不看好理論應用和實踐的前景,所以本文對案例進行探討是壹個研究方向。
情況
A公司主要生產各種民用風機產品,其生產的機組空調用雙進口離心風機、前向多翼離心風機、暖通空調、制冷空調用軸流風機、屋頂通風等產品於2009年2月3日獲得序列號。XK06?015?00465?制冷設備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2月2日。A公司從未取得過防爆通風機的任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各類離心式通風機均未取得能效標識。
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調查,發現A公司2065438+2004年2月初生產的8臺離心風機是應B公司要求生產的,產品名稱均標有白色標簽為防爆變頻離心風機機箱前向多翼離心風機,產品金屬銘牌上標註的內容為:?HTFC?I系列低噪音風扇箱,生產日期2014 1月,制造單位是某公司?;以上八款離心風機都沒有標註能效標識。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上述產品的合同金額為65,438元+06,370元。由於產品在被調查時並非由A公司發行,因此沒有產生利潤。
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立案調查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條例》)。二、沒收八套未經許可的防爆離心風機產品;3.罰款人民幣30000元整。
壹、違法行為的認定
上述案件是否存在多重違法行為,爭議較大。無論是作為執法部門的質監局,還是作為被處罰單位的A公司,還是作為司法審查部門的人民法院,觀點都不盡相同。
之所以需要最終確定違法行為的數量,最直接的影響是相對人的法律責任,更間接的影響是執法部門對此的反應。壹個行為觸犯了多少條法律?還是?有多少行為違反了幾條法律?判決。我們知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許多法律法規的實施,如《產品質量法》、《計量法》、《標準化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些企業往往存在多種違法行為,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壹是企業違法行為多,標的不盡相同;比如,某企業還存在產品質量以次充好的違法行為、計量器具逾期未檢定的違法行為、未經許可擅自安裝起重機械的違法行為。
二是企業違法行為多,標的相同;比如某企業同批次產品同時嚴重不合格,屬於無生產許可證產品,還使用QS質量標誌等違法行為。那麽回到本案,A公司生產的同批次產品的標的物是同批次的8臺離心風機,違法行為包括無防爆風機的工業產品許可證、列入國家能效標識的產品和無能效標識。顯然,A公司在本案中有幾項違法行為,不屬於行政處罰法的範疇?不再因為壹件事受到懲罰?違法行為只有壹種情況。
第二,法律責任。
當存在多個違法行為時,要考慮法律責任問題。在幾個違法行為違反幾個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實踐中各地甚至行政部門的做法五花八門,有的采用。數罪並罰?有的是分別處理,分別處理,互不相幹,有的是適用的?吸收原理(重吸收輕吸收)?,有的已經應用了?合並處罰?是的。模式。
我們認為,為了更好地規範行政執法中的處罰適用,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做到不放縱違法行為,不造成行政處罰過重,建議數個違法行為違反數個規範行為,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吸收合並主體原則為輔,不同類型的行政處罰不能相互吸收。
那麽具體到以上案例,應該如何適用處罰方法呢?第壹次違反幾條法規。根據《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第45條和第73條的規定,不難發現,除了罰款種類之外,《二典》中的其他處罰種類並不壹致。
該市給予A公司的行政處罰有三種: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罰款。也就是說,A公司的兩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法律規範,壹般采取合並主體的原則,但采取了吸收罰金的原則。
同時,考慮到A公司尚未銷售涉案產品,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快速有效地處理了離心風機產品能效標識,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該案予以從輕處罰。
第三,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的競合關系
同壹標的物的數個違法行為之間的吸收或牽連,將直接影響法律責任是否存在競合。學刑法理論?吸收器?、?牽連犯?我們認為,行政法領域的所謂吸收與牽連關系,是指若幹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密切聯系,如前壹違法行為是後壹違法行為的階段,後壹違法行為是前壹違法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
那麽相應的法律責任應該是?選擇更重的處罰?,即重刑吸收輕刑,不實行並罰。比如某企業在沒有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危化品包裝,不銷售,只是使用該企業的包裝。很明顯,存在兩種違法行為,即無生產許可證生產產品和將無證產品用於經營目的;然而,這兩種違法行為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後壹種違法行為是目的,前壹種違法行為是方法,後壹種違法行為是前壹種違法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應當選擇從重處罰。
回到本文討論的案例,違法行為之間有聯系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理解是,兩種違法行為之間沒有聯系,相互獨立,應該直接處罰。
我們認為本案中的兩種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壹定的聯系:壹是企業沒有防爆通風機就沒有工業產品許可證,即沒有生產防爆通風機產品的資質;其次,該批產品被列入國家能效標識無能效標識產品目錄,無能效標識生產的產品實際上被列入了之前的違法行為,是之前違法行為發展的必然結果。
所以應該選擇重罰。但因為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只是法律上的理解,有爭議,所以質監部門沒有采納作者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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