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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內幕交易”的定義?

美國是第壹個制定反內幕交易法的國家,但它並沒有給內幕交易下定義。根據布萊克的字典,內幕交易是指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員工、董事和在冊股東買賣公司證券的行為。內幕交易作為證券市場的伴生現象,是證券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必然結果。

(1)1989年4月20日歐盟簽署的《內幕交易公約》對內幕交易的定義是:“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長或者董事會成員、經營管理和監督機構、授權代理人以及從業人員故意利用尚未公開的事實,可能對證券市場產生重要影響,

(2)我國法律沒有內幕交易的定義,學者對內幕交易的定義不壹。例如,有學者從不當行為的角度指出,“內幕交易,又稱內幕交易,是指掌握內幕信息的人濫用其信息優勢實施的證券欺詐行為,即在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知情人或非知情人圍繞相關內幕信息實施的欺詐行為”。

(3)有學者強調行為的違法性,認為“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信息公開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4)由於人們對構成內幕交易的要件的內容和範圍還存在分歧,對內幕交易的概念還沒有權威統壹的定義,但我們仍可從中得出壹些具有普遍意義的結論:第壹,內幕交易首先必須是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行為,行為人要麽自己買賣證券,要麽參與他人買賣證券;其次,參與內幕交易的交易者身份特殊,行為人必須是與內幕信息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人;第三,交易雙方缺乏信息的對等性(接觸平等、占有平等),對交易者的條件是能夠影響證券價格的未公開內部信息;第四,內幕交易發生的場所不僅限於上市公司的證券交易市場,還包括場外交易。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將內幕交易定義為:掌握未公開的、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內幕信息的人,利用該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或者致使他人從事證券交易。既包括內幕人員自己的證券交易行為,也包括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或者暗示他人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

廣義的內幕交易和狹義的內幕交易

由於人們對內幕交易的構成要件難以達成統壹的認識,在證券交易立法中主要體現為兩種對內幕交易行為的控制模式。壹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廣義內幕交易行為的控制模式,包括行為人明知公司內幕信息而從事證券交易或其他有償轉讓、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以及短線交易行為,即《證券交易法》第16 b條規定的公司主要受益股東、董事或官員在六個月內隨時買賣發行人股票的行為。受美國立法影響的其他國家是日本和臺灣省。比如日本現行證券交易法中的內幕交易有三種:壹是內部人利用未公開的內幕信息買賣相關證券;二是要約人的內部人利用要約未公開的信息買賣證券,三是短線交易行為,即公司的高級職員和主要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不得賣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不得再買入。又如我國臺灣省《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中禁止董事、監事、經理和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在六個月內進行短線交易的內幕交易行為,以及知情人在信息發布前買入或賣出公司股票的行為。以英國和德國為代表的歐盟國家采用狹義的內幕交易概念進行立法。比如在英國,禁止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禁止基於內幕信息向第三方提供建議或推薦,禁止傳播內幕信息。再如,德國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定,禁止內幕人員有下列行為:1、利用所掌握的內幕事實,以自營或受他人委托或為他人買賣或轉讓內幕證券;2.擅自將內幕事實告知他人或者使他人知道購買的;3.基於所了解的內幕事實,建議他人買入或轉讓內幕證券。禁止知悉內幕事實的第三方利用該等信息通過自營或受他人委托或為他人買賣或轉讓內幕證券。

內幕交易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壹)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2)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利的行為;

(三)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方式獲取內幕信息,並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這裏的內幕人士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市場、主管部門和證券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為上市公司服務並接觸或掌握內幕信息的律師、會計師等。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部人所知的、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要信息。所謂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壹)證券發行人簽訂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二)發行人的經營方針或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3)發行人有重大投資行為或購買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

(四)發行人有重大債務;

(五)發行人未能償還到期重大債務及其他違約行為;

(六)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7)發行人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八)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九)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⑽發行人董事長、30%以上的董事或總經理發生變動;

⑾持有發行人已發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東增持或減持該等股份,每次增持或減持達到該等股份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以上的事實;

⑿發行人的股利分配、增資擴股方案;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發行人破產清算;

⒂發行人的收購或合並、分立等。

內幕交易在全世界都是被法律禁止的。雖然內幕交易在操作程序上往往與正常操作程序相同,但它也是市場上證券的公開交易。但由於有些人利用內幕信息先對市場做出反應,所以在以下幾個方面是有害的:

(壹)違反證券市場“三公”原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市場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而內幕交易則使壹部分人能夠利用內幕信息先對市場做出反應,從而有更多的機會獲利或減少損失,從而增加了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所以,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是投資者。

(2)內幕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公司,必須定期、及時地向投資者公布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取得公眾的信任。然而,壹些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使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公平,損害了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3)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士往往利用內幕信息人為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如何認定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的認定是擺在各國證券監管機構面前的壹個永恒話題。“從所知中獲利”接近人情,卻嚴重侵蝕了市場賴以生存發展的公平基礎。隨著“道”與“魔”關系的興衰,各國監管機構對內幕交易的認定是在壹定的背景下演變的。無論如何,業內普遍認為,在中國證券市場正在上演壹場資產註入、整體上市、並購重組、業績提升的史詩般壯闊大戲之際,給出壹個更為細化、統壹的內幕交易認定標準,正當其時。而且,從發展的角度來看,壹個“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從試行、確立到隨市場演變的過程中,已經從“因時制宜”上升到了“因勢利導”,這對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和健康發展自然具有深遠的意義。

據介紹,《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對內幕交易的定義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披露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其中,在內幕交易主體方面,《證券法》已經規定了“內幕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的概念,《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壹項至第六項明確列舉了“內幕人員”的部分情形。《辦法》進壹步豐富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類型,細化了“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等主體的認定標準。此外,盜用他人名義進行內幕交易的,認定為內幕交易行為人。對於“冒用他人名義”,列舉了三種情形:直接或者間接為他人購買證券提供資金,但所購買證券的全部或者部分盈利或者虧損歸自己所有;以他人名義賣出證券,並能從賣出行為中直接或間接獲利;有權管理、運用和處分他人持有的證券。

除了內幕交易的主體,就是對內幕交易的構成要件“內幕信息”的認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凡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未公開信息,均為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的列舉主要引用《證券法》第67條和第75條。在此基礎上,《辦法》還規定了“內幕信息敏感期”,即從內幕信息形成之時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再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之時止。

當然,如果券商不知道內幕信息,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無關,且有正當理由相信內幕信息已經公開,且事先不知情的情況下獲得的信息屬於內幕信息,為收購公司股份而進行的合法交易以及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合法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對於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認定,《辦法》規定了收益和避免損失兩個角度。其中,收益是賣出證券的收益和持有證券的價值之和減去買入證券的成本,從中扣除交易費用。為此,《辦法》確定了“基準價”,即壹個試點的市場價格或內幕信息披露後壹定時期內的平均價格。在成本與收益的核算方法方面,可以選擇先進先出、後進先出、平均成本、移動平均等方法。規避損失是指賣出證券的收益與信息披露後相應證券的價值之間的差額。

證監會界定操縱市場八大罪名。

中國證監會正在試行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規定了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欺騙性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間段交易等八種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

相關人士表示,上述八類行為可以細分,其中連續交易、約定交易和自買自賣在《證券法》第七十七條中有明確規定,《辦法》進壹步細化了相關認定標準。後五類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四款“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結合我國市場運行中發現的問題,屬於監管部門對條文的擴充。“可以發現,《證券法》規定的三類操縱行為在法律頒布後出現的頻率越來越低,而新的五類操縱行為則是對市場上逐漸出現的新操縱行為極具針對性的規定。”

根據《辦法》,當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偏離投資者在真實供求條件下應當形成的正常水平時,可以認為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響。當這種影響嚴重時,可以認為形成了對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操縱。具體包括七類情形:壹是相關證券交易達到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則規定的異常水平;二是異常證券交易被監管機構、交易所質疑、核實、調查或采取監管措施;三是相關證券達到漲跌幅限制,或形成虛擬價格水平,或交易量異常放大、萎縮或形成虛擬交易量水平;四是相關證券價格走勢明顯偏離可比指數;五是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發行人基本面;六是相關證券的價格或者交易量在壹定時期內出現嚴重異常;第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罪名之壹是連續操縱交易。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利用信息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等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構成連續交易操縱。而《證券法》對於“資金優勢”、“股權優勢”、“信息優勢”的認定並沒有給出明確的標準。

為此,《辦法》明確了確定“資金優勢”的標準是,運用的資金量能夠滿足以下標準之壹:在當前價格水平下,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證券總量的5%;在當前價格水平下,可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總發行量的10%;買賣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當前交易量的20%;明顯大於普通投資者當期交易相關證券的金額。

確定“持股優勢”的標準是直接、間接、共同持有的股份數量符合下列標準之壹:持有相關證券總額的5%;持有相關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持有相關證券的數量超過該證券當前交易量的20%;明顯大於普通投資者對相關證券的持有水平。

認定“信息優勢”的標準包括:當事人能夠比市場普通投資者更方便、及時、準確、完整、充分地了解相關證券的重要信息。

罪行二:協議交易操縱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構成約定的交易操縱。

據悉,《辦法》將“約定時間”進壹步細化為包括臨近某壹時間點、在某壹時期內或者在某壹特定時間;“約定價格”包括接近某壹價格、某壹價格水平或某壹價格區間;“約定方式”包括交易申報、交易數量、交易節奏、交易賬戶等與交易相關的安排。

罪三:通過買賣自己來操縱。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證券,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構成自買自賣操縱。

對此,《辦法》細化了“您實際控制的賬戶”包括當事人擁有、管理和使用的賬戶。

第四宗罪是混淆交易操縱。

相信有股民疑惑過,為什麽聽信了絕對正面的“內幕消息”買股票,不漲反跌。殊不知,這些消息可能是別有用心的人精心編造的“誘多”謊言,讓這些投資者不知不覺陷入了“迷惑交易”的陷阱。

“欺騙性交易”可以理解為市場操縱者故意編造、傳播和散布虛假的、重要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按照預期變化,為自己謀利。

由於證券市場變幻莫測,操縱手段千變萬化,很難通過立法全部概括。因此,《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縱市場”的總則。事實上,許多學者指出,通過惡意渲染和蠱惑來傳播虛假消息和影響股價就是這些“其他手段”中的壹種。

尤其是在互聯網時代,“混淆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應該引起高度關註。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壹條虛假新聞可以在短時間內迅速傳播,在網絡中傳播,造成無盡的危害。

當然,在打擊“欺騙性交易”的過程中,首先要搞清楚什麽是“實質性虛假信息”。誠然,具體案例比較復雜,但應該說,那些能夠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信息,應該屬於。

以及哪些具體情況足以“混淆交易”操縱?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當然應歸為:捏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在發布虛假、重大信息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價格或數量受到影響;虛假的重大信息是股價或成交量變化的重要原因。

第五宗罪是搶先交易操縱。

如果券商或評級公司在研究報告正式發布之前,提高了壹只股票的評級,並開始率先建倉,那麽就可能觸犯了“搶先交易”操縱的禁區。

嚴格來說,搶先交易應當是指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做出公開的評論、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自己買賣相關證券或者為他人提供建議,以直接或者間接從預期的市場變化中獲取利益的行為。

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的情況很多。例如,在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在各種電子網絡媒體上,面向社會公眾、會員或特定客戶,通過傳真、短信、電子郵件、電話、軟件等工具,對股票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但顯然,實際的公眾評價行為並不僅限於這些,所以監管部門在執法時也不會局限於這些情況。

至於“搶先交易”操縱,如何認定?應當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公開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但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並在此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利益。

事實上,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外的機構和人員,在符合下列情形時,也可以構成“搶先交易”操縱:行為人公開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行為人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受到影響;行為人的行為是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發生變化的重要原因。

罪六:操縱虛假申報

很多股民都目睹了下面的壹幕:看盤面的時候,在賣2和賣3的價位都有巨額的賣單,頓時慌了,害怕大量的賣單會導致股價下跌。為了避免損失,他們迅速拋售手中的籌碼,但他們沒想到,這些巨額賣單很快就消失得無影無蹤。這種“主力”慣用的釋放煙霧彈、擾亂視聽的行為,其實就是虛假申報操縱。

操縱虛假申報是指行為人在持有或買賣憑證時,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制造虛假交易信息,誤導其他投資者,以直接或間接從預期交易中獲取利益的行為。

但是,在同壹個交易日內,同壹證券的有效競價範圍內,行為人連續或者交替進行三次以上申報和撤銷申報的,可以認定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

當然,為了區分操縱和正常的競價行為,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能認定為虛假申報操縱,即:行為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申報數量或申報金額,占統計期內總申報數量或申報金額的20%;演員可以直接或間接從中獲得利益。

第七宗罪是特定價格操縱。

我見過這樣壹只股票:屬於熱點板塊,前壹天剛發布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沒有變化。但在當天的交易中,股價幾乎被打到跌停,讓同板塊的股票暴漲,其分時走勢就像四小時內的壹條水平線。更神秘的是,雖然股價詭異,但當天的交易卻創下了“天量”。

專家分析,這種趨勢很可能是壹種典型的“利益輸送”,雙方通過約定的價格進行大規模交易。今後,這種手法很可能會被《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列為具體的價格操縱行為,從而受到處罰。

什麽是具體的價格操縱?這是指通過拉、壓、鎖等手段,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壹定水平的行為。

要理解這種操縱,首先要明確兩組術語,壹個是具體價格,壹個是拉升、打壓或鎖定。

根據權威解釋,特定價格是指相關證券在某壹時間或某壹時期的價格作為交易結算價、部分資產的計算價格、證券或資產定價的參考價格。在具體操作中,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根據發行人、上市公司與相關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內容確定。

拉高、打壓或鎖定是指行為人以高於市場價的價格申報買入,導致證券交易價格上漲,或者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申報賣出,導致證券交易價格形成虛擬價格水平。

什麽樣的情況可以認定為特定價格操縱?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相關證券在某壹時間或期間的價格為資產價值的參考價、結算價或計算價;行為人有拉高、打壓或者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因此,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了壹定的水平。

罪名八:特定時期的交易操縱。

投資者很清楚,在二級市場股票的每日價格走勢中,開盤價和收盤價是最重要的。但過去往往存在操縱開盤價和收盤價的現象,從而制造假象,幹擾投資者的正常決策。

為了打擊這種行為,《市場操縱認定辦法》明確列舉了“特定時期內的交易操縱”行為,分為平倉交易操縱和開盤價操縱。

尾盤操縱是指在收盤階段通過拉、壓、鎖等手段操縱證券收盤價。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操縱市場:交易發生在收盤階段;行為人有拉高、打壓或者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證券收盤價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證券收盤價變化的主要原因。

開盤價操縱是指通過擡高、壓低或鎖定集合競價時間等手段操縱開盤價。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開倉交易價格操縱:交易發生在集合競價階段,行為人有擡高、壓低或者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開盤價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開盤價異常的主要原因;行為人可以從開盤價的變化中獲得直接或間接的利益。

“證券市場是市場組織的高級形式。與其他市場相比,證券市場對價格信號和供求關系更加敏感。因此會嚴重幹擾證券市場秩序,以不正當手段動搖市場運行最基本的制度。”業內專家認為,《辦法》的操作將對監管機構的調查認定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將對市場上的不法分子起到極大的警示作用,尤其是對壹些習慣於根據異常渠道消息進行炒作的投資者。“也是壹種極其及時的提醒和關懷。”“市場越是火爆,投資者越要對非正常渠道的信息保持清醒,理性投資,分享經濟增長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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