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是招標人向供應商或承包商提供的書面文件,旨在向他們提供編制投標所需的信息,並告知他們投標所依據的規則和程序。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內容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壹類是關於投標文件編制和提交的規定,加載這些內容的目的是為了盡量減少合格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因不清楚如何編制投標文件而處於不利地位或其投標被拒絕的可能性;壹個是關於招標文件的評審標準和方法,這對於提高招標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是非常重要和必不可少的;壹個是關於合同的主要條款,主要是商務條款,有利於投標人了解中標後簽訂的合同的主要內容,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技術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主要合同條款是招標文件的內容,統稱為實質性要求。所謂招標文件對招標文件要求的實質性響應,是指投標文件應當滿足招標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沒有重大差異或保留。如果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可以認定該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招標人可以否決該投標,並且不允許投標人修改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其成為具有實質性響應的投標。
招標文件壹般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人須知。這是體現招標人招標意圖的招標文件,每壹個條款都是對投標人應該知道和遵守的規則的描述。
(2)招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
(3)技術規範。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或技術要求是招標文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壹,是指招標項目的技術和質量標準,如壹定的尺寸、重量、體積、精度和性能等。技術規格或技術要求的確定往往是投標具有競爭力並達到預期目的的技術制約因素。因此,世界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普遍要求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技術規範應采用國際或國內公認的、法定的標準。該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和標準的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的要求”,實質上是指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有法律認可的標準的,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技術規格時應當遵循和采用,不得另立壹套。
(4)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法。投標報價是投標人評標時衡量的壹個重要因素。因此,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提前提出報價的具體要求和計算方法。例如,貨物招標時,國外貨物壹般應報CIF或CIP,國內庫存或制造或裝配的貨物,包括以前進口的貨物,應報Exworks(出廠價或貨架交貨價)。如果要求投標人承擔內陸運輸、安裝、調試或其他類似服務,如供貨和安裝合同,還應要求投標人對這些服務進行額外報價。招標人在進行項目招標時,壹般應要求招標人報出已完成項目的單價和包裝價,其中應包括所有關稅和其他稅費。招標文件應註明投標價格是固定的還是調整的。價格調整的方法和範圍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招標文件還應規定壹種或多種貨幣的投標價格。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時,只能采用招標文件中列出的標準和方法,不能制定其他規則。
(6)交付、完成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7)投標人應提供的相關資質和資信證明文件。
(8)投標保證金或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在招標程序中,如果投標人在投標後擅自撤回投標,或者在中標後由於投標人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法訂立,那麽招標人就可能遭受損失(如重新招標的費用和招標延期造成的損失等。).因此,招標人可能要求投標保證金或正式擔保(如抵押、擔保等)。)在招標文件中,以防止投標人違約,並在投標人違約時獲得獎勵。投標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支票、信用證、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投標保證金的數額不宜過高,實際操作中壹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以免影響投標人的積極性。中標人確定後,未中標的投標人應當及時向其退還投標保證金。
(9)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10)提供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11)開標和評標時間表。
(12)主要合同條款。合同條款應當明確擬完成的項目範圍、供貨範圍以及招標人和中標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除通用合同條款外,合同還應包括招標項目的專用合同條款。
《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也規定,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該規定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中,招標人不得將招標項目的標段劃分得過小。標段劃分過小,壹方面不利於那些經營規模大、技術力量強、經驗豐富的承包商投標,另壹方面也會使投標達不到“物有所值”的目的。同時,為了保證工程質量,需要保持合理的工期,工期太短,容易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基礎設施應該具備的條件也無法保證。因此,當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時,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