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款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債務糾紛的準據法:
1.借款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適用於民間借貸。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二、債權產生和消滅的原因是什麽?
與物權不同,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原則上不能對抗第三人。
(1)債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以分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務消滅的原因是清算、提存、抵銷和免除。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就民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所達成的協議。合同是債權債務關系最重要、最常見的基礎。
2.侵權。侵權行為可分為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壹般侵權行為中,壹方當事人只有在因自己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他人損失,即使沒有過錯,也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的事由,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有返還的義務。所以,這是壹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為了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而進行的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管理和服務。壹旦發生無因管理,管理人與其事務管理人之間就會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管理人有義務賠償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支付的合理費用和直接損失。
(2)貨款、加工費、租金、送貨費、貨運費、技術服務費。
1.對於前三種:借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以歸為金錢債權,因為都是直接以金錢為基礎的。對於後三者,我們可以稱之為非貨幣債權,非貨幣債權不是直接基於金錢,而是直接表現為壹種行為、壹個客體或壹項智力成果。
2.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3.從會計角度來看,債權是指單位在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
第三,拖欠糾紛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1,欠款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不是壹回事。
2.欠款糾紛是指因各種基本經濟關系而產生的欠款糾紛。如因買賣合同項下拖欠貨款而產生的欠款糾紛;因服務合同拖欠服務費等產生的欠款糾紛。
3.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因資金借貸而產生的借貸糾紛。僅指特定主體在現金借貸過程中發生的壹類糾紛。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綜上所述,如果對方不還錢,可以在訴訟時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要註意區分妳的情況屬於民間借貸糾紛還是債務糾紛,因為涉及到的方面適用的法律依據也是不壹樣的,但是專業的法律最好只咨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