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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實用報告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出現的新型勞動力。他們的戶籍還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他們有的在農閑季節外出打工、打工、種田,流動性很強。他們中的壹些人長期在城市就業,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量農民進城打工或在鄉鎮企業找到工作,為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為統籌城鄉發展,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引導農村剩余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充分認識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

(壹)農民工問題關系到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農民工分布在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占加工制造、建築、采礦、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業從業人員的壹半以上,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農民外出打工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註入了活力。成為工業帶動農業、城市帶動農村、發達地區帶動落後地區的有效形式。同時,促進了市場化、自主化、競爭化就業機制的形成,為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解決“三農”問題闖出了壹條新路。返鄉創業的農民工帶回了資金、技術和市場經濟理念,直接推動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壹步做好農民工工作,對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順利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二)保障農民工權益是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制定了壹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改善其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是,農民工面臨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資低,拖欠嚴重;工作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業事故;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起居也困難重重,經濟、政治、文化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這些問題引發了許多社會矛盾和糾紛。解決這些問題,直接關系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解決農民工問題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世界各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普遍趨勢,也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國有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在工業化和城市化加速發展階段,越來越多的剩余勞動力將逐步遷出,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的現象將在我國長期存在。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順應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客觀規律,引導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我們要站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

二、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4)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中國國情,統籌城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完善政策和管理,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建立城鄉統壹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體系,建立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 保護和調動農民工的積極性,促進城鄉經濟繁榮和社會全面進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中國特色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的健康發展。

(5)基本原則。

——公平對待,壹視同仁。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消除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使其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加強服務,提高管理。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發揮企業、社區和中介組織的作用,為農民工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和有利條件。

——統籌規劃,合理引導。把農村勞動力異地轉移和就地轉移結合起來。既要積極引導農民進城務工,又要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輸出地和輸入地都要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民工面臨的各種問題。鼓勵各地區從實際出發,探索保障農民工權益、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有序流動的途徑。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既要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又要依靠改革發展逐步解決深層次問題,形成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體制和制度。

三、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六)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給本人,做到工資按月發放或按勞動合同約定發放。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分配情況。對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其按期將工資保證金存入開戶銀行,實行專戶管理。切實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問題。各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重點監控建築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且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各地各單位要繼續加大工資拖欠力度,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規範農民工工資管理,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低、同工不同酬的局面。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制定並實施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制定相關崗位勞動定額的行業參考標準。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通過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並支付加班工資。移徙工人和其他工人應該同工同酬。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制定、調整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指導和監督。各地要科學確定工資指導線,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

四、依法規範農民工勞動管理

(8)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害農民工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和實施規範的勞動合同文本,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損害農民工權益。

(九)依法保障農民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權益。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法規和標準。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設施。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主體責任,要對新招用的農民工進行勞動安全和職業危害告知,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應當經過專門培訓並持證上崗。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應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10)切實保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禁使用童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女職工的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從事的工作,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工,應當在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引進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應受到嚴懲。

五、做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工作。

(十壹)逐步實行城鄉平等就業制度。統籌城鄉就業,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建立城鄉統壹、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機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各地各部門要進壹步清理和取消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各種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以解決城鎮勞動力就業為由排斥和排斥農民工。

(十二)進壹步完善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作為壹項重要任務來抓。建立和完善縣鄉公共就業服務網絡,為農民轉移就業提供服務。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向農民工開放,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輸出地和輸入地應加強合作,開展有組織的就業、創業培訓和勞務輸出。鼓勵發展各類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就業服務市場監管。依法規範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聘。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招聘為名傷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三)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各地要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需要,大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指導培訓,提高農民轉移就業和適應走出去的能力。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繼續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提高農民工培訓補貼,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給予適當培訓補貼。推廣“培訓券”等直接補貼的做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遠程教育等現代手段,向農民傳授外出就業的基本知識。重視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支持用人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務培訓基地,開展訂單式培訓。輸入地要將農民工崗位技能提升納入當地職業培訓計劃。研究制定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政策。

(十四)落實農民工培訓責任。完善並認真實施國家農民工培訓計劃。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在職培訓責任。對於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對於政府組織的培訓,要按照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青婦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農民工職業培訓。建立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

(15)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是我國產業工人的後備力量,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是職業教育的重要任務。支持各類職業技術學院擴大在農村招生規模,鼓勵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接受正規職業技術教育。通過設立助學金、發放助學貸款等方式,幫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加強縣級職教中心建設。有條件的普通中學可以開設職業教育課程。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師資、教材和培訓基地建設。

六、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

(十六)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根據農民工最迫切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要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保險關系和待遇可以轉移,使流動就業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要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準準入和逐步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十七)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各地要認真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各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發生工傷後,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當前,要加快推進農民工相對集中、工傷風險較高的建築業、煤炭等采礦業參加工傷保險。同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十八)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各統籌地區要采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方式,重點解決農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繳費費率,主要由用人單位確定。完善醫療保險結算方式,為大病後自願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結算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也可以自願參加其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十九)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抓緊研究費率低、覆蓋面廣、可轉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可與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繼續為其繳費。勞動保障部門要抓緊做好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工作。

七、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二十)將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輸入國政府應轉變觀念和管理方式,對農民工實行屬地管理。要在制定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共設施等方面,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工作、生活、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提高城市的綜合承載能力。要增加公共支出,逐步完善覆蓋農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二十壹)確保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國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和教育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接收農民工子女為主,按實際學生人數分配學校公用經費。城市公辦學校應當在收費和管理上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農民工子女,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他們收取額外的學費和其他任何費用。輸入國政府應當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對受托實施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輸出地政府應該解決留在農村的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

(二十二)加強農民工疾病防控和適齡兒童免疫接種。輸入國應加強對農民工疾病的防控,加強對農民工的健康教育和對其居住地的疾病監測,落實特定傳染病免費治療的國家政策。要將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

(二十三)進壹步完善外來務工人員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實施以投入為基礎、產出與投入相協調的管理服務體系。輸入國政府應當將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務和避孕藥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職責。輸出地應當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加強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建設。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農民工生活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確保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衛生安全條件。大量雇用農民工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範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可以建設統壹管理、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集約利用土地。加強農民工集中居住的城鄉結合部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長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城市住房建設發展規劃。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招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為農民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

八、完善保障機制,維護農民工權益。

(二十五)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應當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者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及時通知農民工,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時,應當對農民工和城鎮職工壹視同仁。依法保護農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禁止毆打、咒罵、侮辱農民工的違法行為。

(二十六)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生活的農民工的戶籍問題。中小城鎮要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大城市要積極穩妥解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戶籍問題,優先考慮農民工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師、技師等有突出貢獻者。具體落戶條件由各地根據城市規劃和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外來務工人員居住登記管理措施。

(二十七)保障土地承包中農民工的權益。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生產資料,也是他們的生活保障。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糾正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以委托其代為耕種或者通過轉包、租賃、轉讓等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能拋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限制,不得截留、扣壓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

(二十八)加大執法力度,維護農民工權益。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完善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農民工投訴,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優先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和工傷待遇的案件。起草、制定和完善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

(二十九)做好農民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農民工應被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為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手續,快速辦理。申請法律援助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不再進行經濟困難審查。相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應當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協調和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及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免律師費。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壹定的法律援助經費,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30)強化工會在維護農民工權益中的作用。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護農民工加入工會的權利。各級工會要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作用,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安全生產群眾監督。同時,充分發揮* * *共青團和婦聯在農民工維權中的作用。

九、促進本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

(三十壹)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當地轉移就業能力。這是農民轉移就業的重要途徑。各地要積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就業容量大的服務業,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特色經濟,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加工業;落實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吸納更多農村剩余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增強縣域經濟活力。

(三十二)引導相關產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增加農民在當地的就業機會。積極引導東部相關產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有利於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也有利於形成東西部良性互動、共同發展的格局。要在產業政策上鼓勵大中城市和沿海發達地區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資源加工型企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中西部地區要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主動承接產業轉移,為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良好環境。

(三十三)大力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統籌規劃城鄉公共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調整投資結構,把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重點轉移到農村,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繁榮。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和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鄉村建設投資機制。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註意利用當地的原材料和勞動力,重視能增加農民就業機會、促進農民直接收入的中小型項目建設。

(三十四)積極穩妥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搞好小城鎮的規劃和建設。加大對小城鎮建設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設施。繼續實施小城鎮經濟綜合發展示範工程。發展小城鎮經濟,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采取優惠政策,鼓勵和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小城鎮創業和生活。

十、加強和改善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三十五)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放在重要位置。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壹項重要任務,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做好農民工工作的主體責任在地方,各地要制定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認真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的經費保障機制,將農民工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相關經費納入保障範圍納入正常預算支出範圍。

(三十六)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國務院建立了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和指導全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工會、* *共青團、婦聯和其他有關群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各有關部門要分工負責,各司其職,檢查督促農民工各項政策的落實。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輸出地和輸入地基層組織要加強協調溝通,做好農民工的教育、引導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引導農民工提高自身素質。農民工是中國產業大軍中的壹支重要力量。農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生產技能直接關系到我國的產業素質、競爭力和現代化水平,必須把農民工素質的全面提高放在重要位置。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創業培訓、職業技術教育,提高科技水平,提高就業創業能力。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運用法律,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熱愛本職工作,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社會公德。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農民工遵守交通規則,愛護公共環境,講究禮儀,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進城就業的農民工應當努力適應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規定,履行應盡的義務。

(三十八)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要建設開放、多功能的城市社區,以社區為依托,搭建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臺。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增強社區成員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能力。充分發揮社區的社會整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余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強和改善農民工統計管理。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輸入地和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統計信息交換和工作銜接。

(四十)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界應樹立理解、尊重和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益活動,關心和幫助農民工。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加強對農民工權益保護的輿論監督。優秀農民工應受到表彰和獎勵。總結推廣各地、各用人單位關心和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家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本文件要求,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和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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