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記過;
(4)留校觀察;
(五)被開除學籍的學生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但情節輕微並及時承認錯誤的,不予處分。學生所在的系(部)要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錯誤。第二條緩刑考驗期限從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壹般為壹年。試用期內無違紀行為的,試用期滿後可按期解除試用期;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試用期延長半年;試用期內,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者,開除學籍;在試用期內表現良好並受到表彰的學生,經本人提出申請,政教處批準,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第三條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主動承認錯誤,有悔改表現的;
(二)確系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主動揭發他人違法行為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第四條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壹)違反紀律後拒不承認錯誤的;
(2)同時違反多項紀律的;
(三)多次違反紀律的;
(四)對舉報人進行恐嚇、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學科組組長;
(六)糾集校外人員違反學校紀律參加。第五條因違紀受到處分的學生,取消當年(學年)各類獎勵資格。第六條凡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壹律開除學籍。組織、參加非法組織及其活動的,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在對外活動中,對有損民族尊嚴和人格的行為,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第七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的,給予以下處理:
(壹)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被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用察看處分;
(二)被判處刑罰、勞動教養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被判處拘留、被開除學籍的。第八條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除依法賠償他人醫療費用外,還應當給予以下處理:
(壹)挑撥、教唆他人,造成打架鬥毆後果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和後果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打架鬥毆未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將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以毆打造成他人身心傷害,但程度較輕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毆打造成他人嚴重身心傷害的,根據情節給予拘留觀察以上處罰;
(5)凡在打架鬥毆中使用器械傷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堂觀察以上處罰;
(六)策劃、糾集他人打架或配合他人打架的,從重處罰,視情節給予記過處分;
(七)以打架為名,偏袒壹方使打架事件惡化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八)故意為他人作偽證,造成調查困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九)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材,未造成後果的,根據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壹定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九條以各種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按下列處理:
(壹)盜竊、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含* * *同罪)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經教育已退賠,有悔改表現的,給予警告,否則加重處罰;盜竊、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的,經教育退賠並有悔改表現的,給予記過處分,否則給予拘留檢查;犯罪價值1000元以上的,視情節給予拘留觀察以上處罰;
(2)屢偷屢騙者,開除學籍;
(三)治安或公安部門確認盜竊未遂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弄虛作假,騙取高校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或冒領他人財物的,按詐騙情況處理;
(五)隱瞞、出賣、配合犯罪的,按主要責任處罰;
(六)拒不歸還、非法占有或者消費他人財物、有價證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憑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第十條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除照價賠償外,按以下處理:故意損壞公私財物,造成損失65438000元以下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損失100元以上,或者造成學院教學生活秩序受到影響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或者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壹條有損大學生形象和社會公德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男女學生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的,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拒不改或態度惡劣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留宿異性宿舍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處分;情節或者後果嚴重的,給予緩刑;
(三)實施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等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留觀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將開除學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觀看、出售、傳播淫穢的圖書、期刊、音像制品的,根據情節予以拘留觀察;
(五)以其他方式損害大學生形象和社會公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或者後果嚴重的,加重處罰。第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以下處理:
(壹)賭博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賭博的組織者或者多次參與賭博的,從重處罰;
(三)自願為賭博提供場所或者賭博工具的,與參與賭博的同等對待。第十三條利用計算機等技術手段違紀的,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1)故意發布、傳播違背社會公德的信息(如淫穢制品、惡意誹謗、攻擊他人等)者。)或者在計算機設備或者網絡中作弊的,給予留觀處分,情節嚴重、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以計算機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竊取財物、服務或者有價值數據的,或者未經許可使用學院或者他人的計算機、電話或者其他設備,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以盜竊、破壞公私財物論處;
(三)故意篡改、刪除、銷毀學院或他人計算機文件,造成損失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故意制造、傳播、使用計算機病毒,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或者網絡的,視情節和損失大小,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違反《邢臺職業技術學院網絡管理條例》的,按《邢臺職業技術學院網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四條對違反學習紀律學生的處理:壹學期內累計曠課小時數(按實際授課小時數計算,休學壹天5小時,公益工作者每天曠課6小時,培訓實習曠課6小時,節假日除外;遲到早退兩次算曠課壹個課時;三次缺課算作壹個課時。)按以下標準:
(壹)曠課10-19小時的,給予警告;
(二)曠課20-29小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缺課30-39小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工40-49小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第十五條考試紀律、考試作弊:
(壹)凡在考試中違規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2)凡考試作弊的,本課程成績無效,取消該學期補考資格,並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凡在考試中嚴重作弊的人將被學校開除。
(四)以威脅、侮辱、誹謗、毆打等手段報復考試工作人員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留觀以上處罰;對考試違紀的學生可以先進行通報,再按規定程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
(壹)擅自租房、無故在外住宿的;
(二)飲酒、尋釁滋事、故意摔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的物品;
(三)在室外亂扔酒瓶、雜物、日用品等物品;造成後果的,加重處理;
(四)在規定的學習和休息時間內,制造噪音和從事各種妨礙他人學習和休息的活動不聽勸阻的;
(五)拒絕或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學校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六)提供偽證、偽造或變造證件、證明等欺詐行為;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的;
(八)在校期間未經許可在河流、池塘、水庫等場所遊泳的;
(九)組織未經登記或者未經批準的團體開展活動;
⑽未經批準的校際學生集會的組織者。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黨察看及以上處分。
(壹)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恐嚇、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拘留觀察以上處罰;
(二)組織聚眾鬧事,擾亂學院正常生活和教學秩序的,根據情節給予留觀處分;第十八條違反學院管理規定,在宿舍等公共場所吸煙、擅自動用明火、私拉電線、違規使用電熱電器設備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罰;造成嚴重損失的,予以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第十九條侵犯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或參與非法經營的,給予以下處理:
(壹)擅自以學院名義舉辦募捐,收取活動經費或者將協會會費據為己有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參與非法傳銷或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介紹、誘騙他人參與傳銷,尚未造成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緩刑;
(四)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或者後果嚴重的,給予留堂觀察以上處分。第二十條。參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視個人悔改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醫院進行宗教活動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二十壹條對畢業生的處分,除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外,另作如下規定:
(壹)見習三個月以上的應屆畢業生,見習期間有明顯進步的,允許離校前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提前解除見習;
(二)留校察看不滿三個月的應屆畢業生,學業結束時按畢業生處理。試用期滿後,受處分學生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學生原所在系(部)同意,並經有關部門確認。符合終止條件的,可以解除留用察看,準予畢業,換發畢業證書;
(3)如果畢業班學生違反紀律,如故意破壞、醉酒鬧事、打架鬥毆等。,他們會按照這些規定將相關處罰文書送至單位人事部門,並與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第二十二條對學生處分的審批程序:
(壹)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違紀學生所在系(部)代表學院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由各系(處)討論決定,報政教處;
(3)留校察看、處分,由政教處審核,報主管院領導決定;開除學籍處分,由主管院領導審核,並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拘留、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生處書寫;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應當報省教育廳備案;
(四)跨系(部)的學生違紀行為,由學生處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處理;
(5)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本人檔案和學院文件檔案。第二十三條受紀律處分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材料;
(壹)本人陳述或申辯材料;
(二)證明材料;
(3)調查和綜合報告(包括處理意見);
(四)處罰決定和本人對處罰的意見;第二十四條高校對學生進行處分時,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包括處理事實、理由和依據),並交付學生本人。學生本人應當在送達通知書回執上簽名。學生拒絕簽名的,應當有兩人在場證明。如果送不到,就在醫院或者邢臺職業技術學院校園內公布。公告7天後,視為送達。第二十五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學院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程序按照《邢臺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第二十七條學院授權學生事務處解釋本規定。
法律依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開除學籍:
(壹)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考試,組織作弊,利用通訊設備或者其他設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利,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者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5)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存在於學位論文和已發表的研究成果中,且情節嚴重,或代寫論文或買賣論文。
(六)違反本條例和學校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犯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多次違反校規受到紀律處分,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