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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上述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司法實踐中壹些地方擴大了“免責”的範圍,損害了對方的合法權益。

1.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責範圍是什麽?

我國民法典第590條(2021至1實施)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由於上述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司法實踐中壹些地方擴大了“免責”的範圍,損害了對方的合法權益。確定不可抗力的免責範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免於不可抗力的責任僅限於違約責任。不可抗力作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條件,是現代國家的普通法。如《法國民法典》第1148條規定:“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事件不能履行債務或者作為債務,或者違反約定從事禁止的行為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界定“免責”的範圍時,也應作出類似的理解,不能隨意擴大。比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收到定金後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免除出賣人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但不能引申為出賣人返還原定金的義務。

2.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當然不是免除壹切違約責任。應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分別處理:不可抗力已使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應解除雙方合同,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導致合同債務人不能履行部分合同,則應變更合同內容,免除違約方的部分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僅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暫時困難的,可以要求債務人延期履行,但可以免除延期履行的違約責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壹方遲延履行通知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壹方應當將不可抗力的事實及時通知對方,並應當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的有效證明。

二、如何認定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壹種情況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認定:

1,不可預測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能預見到該事件是否會發生。壹般情況下,合同壹般當事人判斷是否能夠預見某壹事件的發生有兩種不同的標準:壹種是客觀標準,即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應當預見到正常人所能預見到的事情;如果這種事件的預見需要壹些特殊的知識,那麽只要是正常專業知識的人都能預見的,合同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另壹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即在具體案件中,合同當事人是否應當預見,是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來判斷的,如年齡、智力發展、知識水平、教育程度、技術能力等。這兩個標準可以單獨使用,但在很多情況下要結合使用。

2.必然性。合同生效後,雖然當事人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防止此類事故的發生,具有必然性。如果某壹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有關各方及時合理的行動來避免,那麽該事件就不能被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逾越。不可戰勝是指合同雙方無法克服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失。如果某壹事件的後果可以通過有關各方的努力克服,那麽該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表演的周期性。對於壹個特定的合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之前,即合同履行期間。如果某壹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之後,或壹方遲延履行而另壹方同意時,則不能構成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個要件,缺壹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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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0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90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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