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支付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相應地,繳納保險費是被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
保險合同作為壹種特殊的民事合同,除了壹般合同之外,還具有壹些獨特的法律特征:
(壹)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根據合同雙方的利益,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前者意味著當事人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才能享有合同的權利;後者是指當事人有權締約而不必支付相應的價款。保險合同的賠償主要體現在被保險人必須支付相應的價款,即保險費,才能獲得保險風險保障;為了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2)保險合同是保證合同。
保險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保險合同當事人壹旦達成協議,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在協議生效之日起至保險合同終止的整個期間內受到保險人的保護。這種擔保包括有形和無形兩種形式。實物保障體現在物質方面,即壹旦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將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或賠付;無形的保障體現在精神上,就是保險人給所有被保險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讓他們解除後顧之憂。
(3)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向合同。
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要想獲得保險人保護保險標的的權利,就必須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時,在保險事故發生或合同到期時,必須承擔賠償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關聯的。但保險合同的雙重性與壹般的雙務合同並不完全相同,即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才履行賠償義務,所以是附條件的雙務合同。
(4)保險合同是附隨合同。
附約是指合同的內容壹般不是由雙方協商擬定,而是由壹方事先擬定,並打印格式條款供另壹方選擇,另壹方只能作出是否接受的決定,而無權擬定合同條款。保險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為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是由保險人事先擬定,並經監管部門認可的。而被保險人往往缺乏保險知識,不熟悉保險業務,很難對保險條款提出異議。因此,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是同意保險合同條款的。即使需要變更合同的某項內容,也必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有時還需要增加保費,合同才有效。
(5)保險合同是壹種幸運合同。
簽訂時效力不能確定的合同是僥幸合同。合同壹方不壹定履行付款義務,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付款義務。保險合同是典型的幸運合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才承擔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即保險人的義務是否履行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是不確定的,而是取決於意外的、不確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但是,保險合同的幸運性是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的,也僅僅是就有形的保障而言的。
(六)保險合同是最大的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以合同雙方的誠信為基礎。但是,由於保險當事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由於保險標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後處於被保險人的控制之下,保險人通常根據投保人的通知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條件,因此,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狀況與保險管理有很大關系。此外,保險管理的復雜性和技術性使得保險人在保險關系中處於有利地位,而被保險人則處於不利地位。因此,保險合同比壹般合同更需要誠信,即保險合同是最大的誠信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訂)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