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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工作監督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憲法和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實施,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司法機關的司法工作,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司法機關執法,支持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正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依法檢查和糾正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第三條省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法律監督權時,發現應當由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重大違憲違法事項,應當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認為必要時,可以將行使檢察權中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提請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告行使檢察權的情況和問題。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務,由法制委員會辦理。第二章監督範圍和內容第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下列司法機關的司法工作:

(壹)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二)省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的檢察工作;

(三)省公安廳辦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場所和拘留所;

(四)省司法廳開展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和律師、公證等工作;

(五)在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批和管理勞動教養。第六條省人大常委會對司法工作進行監督:

(壹)司法機關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司法工作人員辦案和履行職責的執法情況;

(三)司法機關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議案;

(四)常務委員會認為依法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第三章監督的方式和程序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司法工作的報告。

主任會議聽取司法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第八條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司法機關工作報告時,對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事項,應當責成司法機關予以糾正;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工作報告有重要意見的,由主任會議決定責成司法機關重新報告或者作相應修改。

主任會議聽取司法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對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事項作出糾正的決定或者提出建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第九條司法機關認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的某項監督措施已經過時的,可以書面說明理由,要求修改;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應當及時作出答復。第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司法機關工作報告時,組成人員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詢問,被詢問的司法機關負責人應當作出說明。第十壹條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司法機關的工作報告時,組成人員可以向本級司法機關提出質詢;質詢案的提出和處理程序應當依法辦理。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有關決定、決議或者規定,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視察和檢查。

視察和檢查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主任會議決定。第十三條省人大常委會、司法工作委員會對司法機關的重大違憲行為,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的嚴重違憲行為,可以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活動時,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第十四條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申訴和控告:

(壹)向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二)提請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三)提出處理建議,提交主任會議決定。第十五條省人大常委會要求有關司法機關直接辦理的案件,司法機關必須直接組織人員調查處理,不得指派;需要有關司法機關辦理的案件,可以由該司法機關自行辦理或者移送下級司法機關。

省人大常委會要求有關司法機關報告辦理結果,司法機關必須在三個月內書面報告辦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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