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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的修訂

導語:為進壹步加強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管理,制定本辦法。以下是我收集的《上海市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修訂)》。歡迎閱讀。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實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制度。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含分裝)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和衛生部規定納入消毒產品管理的其他產品。

第四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進行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及其他國家和本市相關規範、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壹)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二)生產場地使用證明(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三)生產場地平面圖和生產車間布局圖;

(四)生產工藝流程圖;

(5)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6)質量體系文件的相關資料;

(七)產品品種目錄;

(八)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的檢測報告(消毒設備除外);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自行對最終產品進行消毒滅菌的生產企業,還需提供消毒滅菌效果驗收報告、消毒滅菌計量器具清單及檢定證書等。

第七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市衛生行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市衛生行政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

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市衛生行政部門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八條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並指定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按照本辦法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的規定進行現場審查。

第九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書面衛生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十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市衛生行政部門印章的衛生許可證。

市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不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壹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和他人切身利益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聽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十三條衛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為四年。《衛生許可證》不得塗改或轉讓,嚴禁偽造或倒賣。

第十四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的具體內容如下:

(1)在名稱欄填寫營業執照單位全稱;

(二)地址欄根據實際生產企業的詳細地址填寫;

(三)生產方式欄按消毒產品中的生產和分裝填寫;

(四)生產項目欄按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填寫;

(五)生產類別欄按衛生部《消毒產品分類目錄》填寫;

(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欄根據企業營業執照填寫。

第十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在發放《衛生許可證》時,應要求申請人簽字。

第十六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在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衛生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七條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消毒產品範圍的產品,不得在其包裝上標註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

第十八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衛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衛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生產場地使用證明(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四)生產場地平面圖和生產車間布局圖;

(五)生產工藝流程圖;

(6)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七)質量體系文件相關材料;

(八)產品品種目錄;

(九)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的檢測報告(消毒設備除外);

(十壹)衛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12)消毒劑和消毒器械衛生許可證批準文件;

(十三)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第十九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延期申請後,應當對提供的資料和場地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作出準予換發的決定,換發的衛生許可證使用原衛生許可證號。

第二十條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下列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時,應提供工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並辦理變更手續:

(壹)單位名稱;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地址中的道路名稱(非搬遷地點)。

改變生產方式、生產項目和生產類別的,應當申請新的衛生許可證。

生產企業遷移廠址或者另設分廠(車間)的,應當根據其實際生產場地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衛生行政許可:

(壹)市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衛生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依法予以撤銷並給予警告,該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被撤銷的衛生行政許可損害被許可人合法權益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衛生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二十二條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註銷其衛生許可證:

(壹)企業自行申請註銷;

(二)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期的;

(三)衛生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或吊銷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保證產品衛生質量的。

第二十三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註銷衛生許可證,應當及時告知註銷人,收回原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並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4月6日起實施。2003年5月1日發布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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