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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給我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保護法,水資源保護,大氣保護,水土保護法關於二氧化碳排放!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各條所稱野生動物,是指前款所稱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國家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野生動物的方針,鼓勵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第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市政府管理陸生野生動物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編輯本段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野生動物。第九條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有益於國家保護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第十條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活、繁殖的區域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和管理。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壹條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進行監測和監控。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第十四條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編輯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本段。

第十五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第十六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第十七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八條獵捕國家重點保護以外的野生動物,必須取得狩獵證,並受狩獵限額管理。持槍狩獵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許可證。第十九條狩獵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狩獵。第二十條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區內,禁止狩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禁獵區、禁獵期、禁獵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二十壹條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和炸藥獵捕。獵槍彈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實施。第二十二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研、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第二十四條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或者進出口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驗放貨物。涉及科學技術秘密的野生動物物種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禁止偽造、倒賣或者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第二十六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狩獵場,應當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七條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第二十八條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第二十九條有關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野生動物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第三十條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編輯第四章法律責任本段。

第三十壹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的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許可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內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地和繁殖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可以並處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沒收的物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按規定處理。第三十六條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偽造、倒賣或者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壹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編輯本段第五章的補充規定。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第四十壹條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本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這個野生動物介紹。

定義

野生動物是指生活在自然狀態下,未經人工馴養的各種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魚類、軟體動物、昆蟲等動物。

分類

1.瀕危野生動物,如大熊貓和老虎;2.有益野生動物是指那些有益於農、林、牧、保健的野生動物,如肉食性鳥類、青蛙、益蟲等。3.經濟野生動物,是指經濟價值高,可以作為漁獵業的動物;4.有害的野生動物,如老鼠和各種帶有細菌的動物。世界上有超過794種野生動物。由於缺乏適當的環境保護,它瀕臨滅絕,屬於76個科的300多種動物瀕臨滅絕。

滅絕的野生動物

多多(毛裏求斯,印度,1681年)藍羚羊(南非,1799)馬裏昂象龜(Tongsayer,1800)大海雀(大西洋,1844)歐洲野馬(歐洲,65434)。1893)旅鴿(北美,1914)佛羅裏達猴(北美,1917)卡羅萊納鸚鵡(北美,1918)中國犀牛(中國,6538)。1937)紅鴨(印度,1942)普氏野馬(中國,1947)波卡洪塔斯(澳大利亞,1948)冠馬鴨(亞洲,1964)爪哇虎(印度尼西亞)

瀕危動物

麋鹿(世界3000只)、華南虎(50只)、雪豹(1,000 ~ 2,000只)、揚子鱷(1,500只)、白海豚(1,000只)、大熊貓(1,000只)、黑犀牛(1,000只)

野生動物的好處

在浩瀚的歷史長河中,地球上人類起源和動物起源之間的時間並不算太長。人類形成後,依靠漁獵林果生存和進化。後來農業(第壹次社會分工)和畜牧業(第二次社會分工)發展起來,生產出來後還有剩余價值可以剝削,於是原始社會就進步到了奴隸社會。人和動物的關系是非常密切和復雜的。人類和動物爭奪口糧,在地球食物鏈中相互依存。

編輯此段落。我們應該如何保護野生動物?

狀態

野生動物屢遭獵殺。獵殺國家壹、二級保護的天鵝、大雁等野生動物的新聞,經常發生在鄱陽湖周邊。最後的結果是當地公安部門對肇事者進行了各種處罰,電視臺建議加強保護等等。其實這樣的新聞不算新聞。前幾天,廣州當地媒體播出了大量野生動物被查獲的新聞,青海省的藏羚羊也被獵殺。可以看出,中國正在大規模地獵殺野生動物。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正是基於這種考慮。

減少需求

目前我國保護野生動物的手段是嚴懲那些獵捕、販賣、走私野生動物的人。但由於市場需求巨大,回報高,目前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是治標不治本的,也就是說,除非市場對野生動物的需求減少,否則任何措施都是不可行的。

增加攻擊的強度

這個方法看似很難,其實很容易實現。正所謂“殺壹儆百”,抓幾個吃天鵝肉吃“山峰”的人,判個十年二十年,大力宣傳。我怕普通人不敢吃,不僅不敢吃,連想都不敢想。但是,很多吃野生動物,尤其是珍稀野生動物的人,都是有壹定地位的人。也要敢於對這類人下手,否則上述控制野生動物市場需求的措施,最終會成為“餐桌上的美味,百姓牢獄之災。”由於人類活動或自然原因,環境條件發生了不利於人類的變化,從而影響人類的生產生活,給人類帶來災難。這是壹個環境問題。

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稱為原生環境問題或原生環境問題。

人為原因造成的環境問題稱為次生環境問題或次生環境問題,有些國家稱之為“公害”。

人類活動在與環境的關系方面具有雙重性:

壹方面通過改造環境更適合人類生存發展;

另壹方面,由於對環境的不當利用而破壞環境,產生各種環境問題。

廣義的環境問題包括人為原因造成的環境問題和自然原因造成的環境問題。

狹義的環境問題僅指人為原因造成的環境問題。環境科學主要研究第二個環境問題。

第二個環境問題可以分為兩類:

自然環境的破壞

由於不合理的資源開發利用或大規模工程建設,自然環境和資源遭到破壞,引發系統性環境問題。

環境汙染

主要是工農業生產和城市生活向環境排放大量汙染物。

環境破壞和環境汙染密切相關,具有復合效應。

環境問題的產生和發展

壹般可分為四個發展階段:

人類社會早期的環境問題

奴隸社會和以農業為主的封建社會(環境汙染表現不突出。)

從工業革命到1950年代。

首先是大規模的環境汙染。

其次,對自然環境的破壞。(區域生態失衡開始出現。)

當今世界的環境問題

環境汙染正以新的形式發展。)

印度和蘇聯的這些重大汙染事故震驚了全世界,與以往的世界著名公害相比,具有突發性強、難以預防、汙染範圍大、危害嚴重等特點。

有三個全球性問題直接影響整個生物圈的壹些機制和平衡,即酸雨、二氧化碳的“溫室效應”和臭氧層的破壞。

自然環境和資源越來越無法承受快速工業化、人口爆炸和城市化的巨大壓力。

環境、資源、人口與發展的關系

資源

自然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和必要條件。

人口問題

環境問題和人口問題之間有著密切的因果關系。

人口的過度增長會刺激需求和生產,從而破壞人類環境系統的整體平衡。

發展與環境

發展包括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基礎是經濟發展。

經濟發展,尤其是物質資料的生產,是人類生活的物質基礎。

保障和改善人民衣食住行的生活需求是發展的主要目標。

人口、資源、環境和發展之間存在著相互制約的關系。從生態學原理來看,它實際上是人類-環境系統進行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的關系,是人類再生產(人口增長)、自然再生產(資源增殖)、經濟再生產(經濟發展)三種再生產的關系。無論它們之間的物質和能量交換有多復雜,物質和能量的輸入和輸出都必須有壹個平衡。

環境科學與環境和資源保護法

環境科學的產生和發展

環境科學誕生於20世紀50年代嚴重的環境問題背景下。

1954年,美國的壹批學者首先提出了“環境科學”壹詞,成立了“環境科學學會”,但當時指的是航天器內人工環境的研究,與現在環境科學的研究對象並不完全相同。

國際環境科學機構出現於20世紀60年代,國際科學理事會於1968成立了環境問題科學委員會。

20世紀70年代,出現了壹部專門研究環境科學的著作。為1972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出版的《只有壹個地球》可以說是環境科學的壹部著名的入門著作。

在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環境科學側重於環境汙染機理和防治技術的研究。

20世紀七八十年代,學科的交叉和滲透明顯加強,科技、生產、環境、資源之間的相互作用也明顯加強。

環境科學的壹個分支。

環境、生物、物理、化學、醫學、工程、經濟、管理。

環境科學的任務

它是壹門宏觀研究與微觀研究相結合的綜合性學科。

探索全球環境的演變。

研究人類活動與自然生態的關系。

研究環境變化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影響。

研究區域性環境汙染和破壞的綜合防治措施。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它是法學和環境科學相結合的邊緣學科,具有明顯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交叉滲透的特征。

現代環境和資源保護法首先產生於西方工業化國家。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為主要研究對象。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壹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概念

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名稱

歐洲國家常稱之為“治汙法”,日本稱之為“公害法”。

俄羅斯和東歐國家稱之為“自然保護法”,

中國過去被稱為“環境保護法”,

美國壹般稱為“環境法”。

環境和資源保護法的定義

它是國家制定或認可並強制執行的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和保護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法規的總稱。

這個定義包含三個主要含義:

說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國家強制保護證書強制執行的法律規範。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宗旨是通過防止對自然環境的破壞和環境汙染,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調整壹個特定領域的社會關系,即人們在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與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包括兩個主要方面:

(1)與自然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和利用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

(2)與防治各種廢棄物和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各種公害造成的環境汙染有關的社會關系。強調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調整的社會習俗這壹特定領域,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最重要特征。

第二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性質和特點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性質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征

綜合性

保護對象的廣泛性和保護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壹個極其綜合性的法律部門。

技術的;關於技術的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通過調整某壹領域的社會層面來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

社會性

解決人與自然的矛盾。

* * *同性

汙染沒有國界,環境問題是人類面臨的共同問題。

第三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標和任務

《環境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和傳導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這項規定包括三項任務:

(1)合理利用環境和資源,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直接目的)

(2)營造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民健康;(立法的根本任務、出發點和歸宿)

⑶協調環境與經濟的關系,促進現代化發展。促進經濟增長是因為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本來就是相互依存、相互依存的。

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保障人民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三大任務聯系起來,是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客觀規律的反映。

總結和比較世界各國環境法關於目的的規定,我們可以從理論上將環境法的目的分為兩種類型:

第壹,基金會的直接目標是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

二是終極發展目標,包括保護人民健康,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發展與環境之間的關系既相互制約又相互依存。

“目的二元論”是基於對發展與環境關系的正確理解。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關於目標任務的規定也體現了這壹正確思想。

第四節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關系

壹、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概念

它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主體之間,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的活動中,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規範所確認和調整的具有權利和義務的社會關系。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出現,如同其他法律關系壹樣,

首先,要以現行環境和資源保護法律規範的存在為前提。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就不會有相應的法律關系。

同時,法律規範的適用必須有條件,即法律事實的出現。因為,壹般來說,法律規範本身並不直接導致法律關系的產生、變化或消滅。

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特征

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但它也通過人與人的關系反映人與自然的關系。

環境法律關系是壹種思想社會關系,但它是由社會經濟基礎之外的自然因素決定的。

環境與資源保護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廣泛的。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要素

主體

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又稱“權益主體”或“權利主體”。在中國,包括國家、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

內容

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主體享有的權利是指某種權力或利益,表現為權利主體可以自己做某種行為或據此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

主體承擔的義務是指必須履行某種責任,表現為必須做某事或不能做某事。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

它是指權利義務主體所指向的客體,也稱“權利客體”或“權利客體”。

壹般認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精神財富和其他權益。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壹般只有物和行為。

(1)事物。指可以作為權利義務客體的物品或其他物質。

(2)行為。指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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