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池(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等設施。第三條凡在本市規劃區內設計、建設、維護、清洗和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的二次供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
閻良區、臨潼、長安、高陵、胡藝、藍田、周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
住建、資源規劃、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五條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並實行智能化管理。
二次供水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二次供水節能環保設備和材料的選擇以及二次供水行業的宣傳和培訓工作。第二章設施管理第六條建築高度對水壓的要求超過國家水壓標準時,建設單位應當自行設置二次供水設施。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執行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標準。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水池(箱)容積和管徑應滿足用水要求;
(二)水庫頂部及周圍排水通暢,水庫頂部必須設有必要數量的通風孔;
(三)池壁牢固、平整、防漏,池(箱)蓋應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通氣孔有防止蚊蟲和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四)二次供水泵房應單獨設置,不得與消防泵房混合使用,泵房應有獨立的可貿易結算的用電計量裝置。儲水箱應與消防水池分開建造,以便清洗和維護;
(五)二次供水和儲水設施應單獨設置,並配備防止水汙染的裝置;
(六)同壹建築內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築,應當分別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七)二次供水設施周圍30米範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和易腐爛變質的物質,禁止設置滲水廁所、滲坑、糞坑、垃圾場等汙染源;
(八)儲水、配水、輸水、溢流等設施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連接;
(九)建築材料、管道閥門符合衛生和質量要求;
(十)配套建設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等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置防盜門窗、鎖板蓋板、防護網等物防設施,防止惡意破壞,實行封閉管理;
(十壹)水泵機組運行正常;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和安裝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第十條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並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壹條二次供水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管理和維護。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損壞或者占用二次供水設施。第三章清洗管理第十三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清洗消毒,制定並落實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並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實行清洗公告制度,並由二次供水單位自主選擇依法成立的專業清洗單位。專業清洗單位應與用戶簽訂清洗合同,並在清洗前公示相關信息。第十五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對供水設施進行壹次清洗消毒,並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水質檢測,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公布水質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