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需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依法經批準經營,並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至1實施),民法通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中關於個人合夥的常識性規定是什麽?
(壹)、個人合夥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分開經營,合夥經營,共同努力。含義:
(1)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為了某種目的,相互約定* * *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受利益,* * *承擔風險的協議。
(2)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基於合夥協議為同壹目的而組成的組織。
除了自然人,法人之間也有合夥。對於法人合夥,《民法通則》稱之為“法人聯營”。
2.特征
(1)個人合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基於出資而形成的企業實體。
合夥是壹個群體,不同於單個自然人;
B.合夥以相互出資、共同經營為目的,也不同於以夫妻、親屬關系為紐帶的家庭,不以經營為目的;
c合夥企業不同於法人,因為它不具備法人資格。
D.合夥企業雖然有成員和組織,在這方面類似於法人團體,但只是“準團體”,組織化程度相當低,不足以升華為成員之外或之上的獨立法人。因此,個人合夥在性質上仍屬於自然人範疇。
(2)個人合夥是根據合夥合同成立的,是基於合夥人的意思表示。這與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同,農村承包經營戶往往由父母子女組成,他們的* * *聯合經營是由血緣關系形成的;
(3)《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合夥人必須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交往的意見》第四十六條擴大解釋為不勞動、不經營也可以是合夥人。
(4)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裏的合夥債務是指合夥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對於這種債務,合夥人必須承擔個人責任,即責任不限於出資,故稱無限責任。所有合夥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稱為連帶責任。但在合夥人之間,責任仍按份額或平均分配。
(5)合夥企業可以采用壹個品牌名稱。在民事活動中,它可能以事務所的名義出現。在民事訴訟中,事務所也具有當事人的地位,以負責人為代表。
3、個人合夥與合夥的區別。
(1)書面協議有必要嗎?
(2)有必要註冊嗎?
(3)有必要有名字嗎
(4)財產所有權-企業合夥:投資和積累是* * *;個人合夥:積累* * *有
(5)目的商企合夥:以營利為目的;個人合夥:不需要法律要求。
(2)個人合夥的財產關系
1.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合夥關系的物質條件是因為參與者相互貢獻而形成的。貢獻不限於金錢,也可以是實物或技術。合夥財產首先由各合夥人投入的財產形成。如果沒有相反的約定,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會發生變化,成為合夥人的同壹財產。其次,合夥財產由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值的財產組成。
2.個人合夥企業的內部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財產行使控制權。
所謂* * *所有權,是指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 * *所有;所謂* * *管理,就是* * *共同經營,各合夥人對合夥事務擁有決定權、執行權和監督權。
(3)、個人合夥的內部關系
1.夥伴地位的確定。
(1)合夥人原則上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二)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同意參與合夥企業剩余分配,但不參與合夥企業經營和勞動,或者提供技術服務而不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同意參與剩余分配的自然人,視為合夥人。
因此,合夥人身份的認定主要是從是否進行剩余分配的角度出發,即只要參與了剩余分配,就應認定為合夥人。
(3)排除:
A.當然,如果壹個自然人不管合夥企業的盈虧,只使用勞務或提供財產取得固定收入,就不是合夥人。
b .自然人不承擔風險的,不應該作為合夥人對待。
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合夥人為* * *共同投資,* * *共同經營,* * *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根據《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合夥協議必須成立,原則上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但根據《人民意見》第五十條的規定,合夥有其他條件,且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
2.合夥事務的執行
(1)***相同決策權
(2)行政權力
(3)監督權
(四)請求權
△合作夥伴可以推薦負責人。
A.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其他合夥人有權實施和監督。
b .合夥企業的負責人在法律上被視為合夥企業的代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C.但是,在合夥企業內部,其他合夥人可以請求有過錯的責任人賠償損失。
d .合夥企業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合同的,該代表人的行為有效,除非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
3.參加
(1)入夥條件關於入夥的約定,合夥人應當在合夥合同中約定或者另行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如果沒有達成壹致,所有合夥人都必須同意。如果是合夥,還必須簽訂書面入夥協議,否則入夥無效,個人合夥不需要書面協議。
(2)入夥的法律後果:新入夥的現有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原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與原合夥人相同的責任(連帶責任)。約定新合夥人不對原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承擔原合夥企業債務的新合夥人有權就其承擔的數額向原合夥人追償。
4.退出合作關系
(1)退夥是指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壹起離開合夥企業,失去合夥人身份。撤回分為聲明撤回和法定撤回。
A.退股聲明表明退股是基於合夥人自己的意誌,原則上是當事人表示自己的意誌即可生效。
B.法定退股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合夥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被解雇的情況下的退股。
(2)合夥人退夥,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協議沒有規定退夥的,原則上應當允許。但是,合夥人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和理由以及雙方的過錯,確定賠償責任。包括:協議撤回、單方撤回、自動撤回和強制撤回。
(四)、個人合夥債務承諾
1,合夥債務的概念,是指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組織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夥組織,履行債務的擔保範圍和承擔債務的財產是合夥企業的* * *財產和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
2.對於個人合夥債務,合夥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夥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在對外關系中,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各合夥人負有清償合夥企業全部債務的義務,不受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的出資比例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債務份額的限制。至於債權人,可以要求某個合夥人或幾個或全部合夥人先後或同時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
3.個人合夥的無限連帶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1)合夥人的連帶責任因合夥債務的產生而產生,因合夥債務的消滅而消失。合夥人僅對其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壹種對外責任。合夥企業內部,債務承擔仍按出資比例或約定確定。因此,如果合夥人承擔的外債超過其份額,他有權就超過其份額的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3)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這種連帶責任並不取決於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
4.對於合夥人,個人債務與合夥債務並存的,原則上適用“雙優先”原則:即合夥財產先用於償還合夥債務,償還後有剩余財產的,按照各合夥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於償還各合夥人的個人債務;相反,合夥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個人債務償還後如有剩余,用於償還合夥債務。
5.新加入的合夥人享有與其他合夥人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加入前合夥企業中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的,退夥人對退夥前原合夥企業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