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非法強制拆遷多表現為拆遷單位對居民的恐嚇、脅迫;采取水、電、氣、暖等手段強迫群眾搬遷;或者拆遷單位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在這方面,邊肖對其法律責任分析如下:
壹.刑事責任
1.被拆遷人受傷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輕重,可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2.損壞被拆遷人財產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3.闖入私人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也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侮辱、誹謗被拆遷人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侮辱、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花驢王
第二,民事責任
開發商、居民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強拆居民房屋,侵犯了居民的民事權利,居民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對個人財產、房屋及其他財產的損害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被拆遷人應當承擔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和可能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當予以賠償。
1.拆遷人采取斷水、斷氣等方式幹擾居民正常生活,驅趕被拆遷人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的規定,造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損害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補償。
2.拆遷人損壞被拆遷人財產或者造成被拆遷人身體傷害的,根據《民法典》規定,損壞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賠償;公民身體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3.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侵權行為給人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並可以應受害人的請求,責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
第三,行政責任
拆遷人違法拆遷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則》的規定,由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壹)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野蠻拆遷和嚴重侵害居民利益的行為必須堅決制止。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相應資格,並依法嚴肅處理。“因此,存在擅自強制拆遷被撤銷、拆遷被停止、土地使用權行使受到影響的風險。
2.如果拆遷人本人或者糾集社會閑散人員為了趕走被拆遷人,以吵鬧、辱罵等方式幹擾居民正常生活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拆遷人以寫恐嚇信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脅、幹擾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強行進入被拆遷人的房屋,搬走其財產,限制其人身自由;毆打被拆遷人造成輕傷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以上三種責任並不是只適用於其中壹種,或者說是按順序劃分的,而是相互交叉或互補的。當有法律禁止的行為時,可以壹起使用,甚至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拆遷程序有明確規定。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拆遷人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首先,拆遷與拆遷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管理部門會做出裁決。在裁決限定的搬遷期限後,被拆遷人未自動搬遷的,被拆遷人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強制執行的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聽證,經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後,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政府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核後,作出批準行政強制拆遷的決定,並責成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接到決定後,應提前15天通知被拆遷人,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證據保全。執行機關應當在筆錄中記錄拆遷過程,並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這樣,合法的拆遷程序就結束了。
誠然,存在“法定強制拆遷程序復雜、耗時長”等客觀因素,但拆遷糾紛涉及面廣,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是全社會關註的焦點。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依法進行拆遷和解決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成本和風險;也希望更多的業主能夠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正當的手段和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