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保險的賠償標準可分為責任賠償和非責任賠償兩種。
具體分析如下:
壹、強制保險理賠的範圍: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實行全國統壹的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賠償限額。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對每起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傷殘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死亡傷殘費用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交通費、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根據法院判決或調解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醫療費用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等。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賠償的最高金額。
二、強制保險的賠償標準如下:
(壹)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限額: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的賠償金額: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元;
2.醫療費賠償限額:18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三、強制保險的免責和免賠範圍: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1.受害人自殺、自殘、碰瓷等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2.《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和被保險人;
3.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仲裁或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4.間接損失,比如車輛因碰撞而價值降低。
四、強制保險賠償程序:
(壹)通知保險公司
發生涉及第三方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首先聯系急救電話120(如有人身傷亡),撥打交警電話122,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報案,並配合保險公司勘查現場,可根據情況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或墊付施救費用。
(2)接受舉報,受理索賠。
1.接到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報案後,應當詢問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有關情況,並立即告知具體賠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如涉及人員傷亡或事故壹方未投保,應提醒事故當事人立即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2.保險人應對報案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進行統壹歸檔管理。
3.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以理賠通知書的形式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件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理賠申請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原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簡易事故處理書、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法院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仲裁書、車輛損壞清單、車輛修理發票、財產損失清單、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報銷證明、誤工證明和收入證明、傷殘鑒定證明、死亡證明、證明材料等。
(3)理賠
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實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賠償保險費。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實行全國統壹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四)款。
提高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為充分發揮交強險的交強險功能,銀監會會同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研究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將交強險總責任限額由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1.65438萬元提高到1.8責任賠償限額按同比例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1.1.8萬元提高,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由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保持1.000元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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