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正式將股權列為強制拍賣的標的,但在實踐中遇到了以下問題:股東優先購買權強調同等條件下股東優先於非股東,而在強制拍賣程序中,體現了價高者得的原則,這顯然是有沖突的。這種沖突的存在也是壹些人對拍賣程序中股東優先購買權持否定態度的原因之壹。因此,如何協調這壹沖突成為我們必須面對和認真思考的問題。二、強制拍賣程序中能否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在同等條件下,股東比非股東有優先購買被轉讓股份的權利。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向出價最高者購買和出售特定商品或財產權利的方式。筆者認為在強制拍賣程序中應當肯定股東優先購買權,理由如下:1。股東優先購買權是壹種法定的民事權利,由法律直接創設,可以對抗第三人。如果要在拍賣程序中否定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必須有另壹部法律規定優先購買權,而拍賣本質上是壹種特殊的買賣方式,不是優先購買權。2.股東優先購買權是壹種期待權,它隨著基礎關系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基礎關系的消滅而消失。因此,股東優先購買權始於公司成立時,而非股權轉讓時。至於股權轉讓,只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壹個行使條件。因此,拍賣不能無緣無故否定或剝奪先存股東的優先購買權。3.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理論,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本合作和人合的特征,具有壹定的封閉性。法律賦予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在壹定意義上是為了維護股東之間的密切關系,保護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解決資源利用和安全利益維護之間的矛盾。因此,為了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發展,不宜在拍賣程序中否定股東的優先購買權。4.針對上述否定,筆者認為,拍賣前應告知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保留,然後由願意出價者參與拍賣,既保護了其他股東的合法優先購買權,又不侵犯其他競買人的利益,又保證了拍賣的競爭性,與拍賣將標的物轉讓給出價最高者的方式相壹致。具體來說,在強制拍賣程序中行使三股東優先購買權有幾種方式:壹是遵循價格法。是指法院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直接參與競買,優先購買權人和競買人共同競買,價高者得。這樣,優先購買權人就被視為普通買受人,他必須積極主動地出價,這樣優先購買權才能得到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六條第壹款采用的是跟隨方式。二是詢問法。是指法院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前往拍賣現場,但不直接參與競買。通過競價產生最高出價後,拍賣人問妳在先權利人是否願意以最高出價購買。如果他不願意買,拍賣標的由出價最高者購買。如果它願意買,會在漲價後問優先的人。如此反復,直到其中壹人退出,拍賣才結束。三是底價法。是指在股權移交拍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優先權人對承諾的購買進行競買。拍賣應當以承諾的出價作為拍賣保留價,優先權人不得參與拍賣。如果沒有底價出價,優先權人將以承諾的出價購買股權。如果有人出價,優先權人將失去購買股權的機會。四是後期拍攝方法。是指股權拍賣程序結束後,詢問優先權人是否願意以最高價購買該股權。如果他願意,出價最高者失去購買的機會。如果優先權人不願意買,出價最高者可以買。筆者認為,強制拍賣程序中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應采取何種方式,不能憑空推斷,而應通過分析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來判斷。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條件是:(1)股東欲轉讓股份;(2)優先購買權股東具有與其他購買人同等的條件購買股份;(3)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上述條件中,“同等條件”很重要,上述方法的選擇主要看哪種方法能產生。同等條件”而不違反拍賣規則。用價格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被視為普通競買人,他們通過與其他競買人競價而取得自己的股份。這種競價無法產生“同等條件”,也導致股東優先權無法行使。底價法使優先購買權股東只能以拍賣底價購買股份,否則只要有第三方在底價的基礎上加價,股東優先購買權就喪失了,這顯然是在拍賣程序中排除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談不上“同等條件”。拍賣後法是在拍賣師決定最高出價人後,詢問優先購買權股東是否以最高出價行使優先權,實際上使拍賣名存實亡,破壞了拍賣規則,也不夠。相比之下,詢價方式是壹種完美的選擇,因為詢價方式雖然也要求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參與拍賣,但該股東不是壹般的競買人,而是拍賣的“局外人”,但“局外人”與“局外人”的距離並不遠,不是等待拍賣人確定最高競買人後再行使優先購買權,而是在最高競買人產生後、拍賣人落馬前的期間行使優先購買權。筆者贊同股東通過詢價行使優先購買權,但認為當股東願意以最高價購買股份時,拍賣人詢問出價最高者是否願意再次加價是“多余的”,因為這樣會重蹈跟風法的覆轍,使擁有優先權的股東與普通買家競價,“同等條件”無法創造。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強制拍賣程序中股東優先購買權持肯定態度,但新《公司法》對股東如何行使該權利規定模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雖有規定,但遺憾的是采用的方法是跟蹤法而不是查詢法。筆者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具體程序設計如下:1。拍賣公告發布前,人民法院將向公司及全體股東告知其股份被強制轉讓的事實,並告知全體股東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明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2.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載明對拍賣的股份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人數和姓名。3.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應在現場等待產生最高出價,否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4.通過競價產生最高應價後,拍賣人詢問保留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是否願意以最高應價購買股權。股東願意購買的,股權由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購買;如果股東不願意購買,拍賣人將宣布出價最高者將購買股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條* * *在質押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讓質押物,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