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卓凡(仲愷)律師事務所接受了某市某區法律援助處的指派,我在壹起涉嫌故意傷害的案件中擔任辯護人。開庭前,辯護人認真研究了起訴書,詳細查閱了全部案卷,並依法會見了被告人。他對這個案子有了更全面客觀的認識。結合今天庭審的事實,辯護人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搶劫罪的定性沒有異議。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刑罰為輔的原則出發,應當對被告人吳某某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原因如下。
1.被告人吳某某涉嫌搶劫罪,但有立功表現。
公訴機關提交的材料中,葉某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到案證明》顯示,“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向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知道在逃犯罪嫌疑人葉某某(葉的筆誤——辯護人)的住處,可帶公安機關抓獲在逃的葉某某。2065438+2005年7月6日,吳某某帶偵查員到葉某某即將在逃的某村葉某某住處。我們偵查員將葉某某帶回派出所審訊,葉對與、吳某某搶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五、“協助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認定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犯罪分子,使司法機關能夠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於《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吳某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葉,根據該司法解釋應認定為立功表現。
2.被告人吳某某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1.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被告人吳,1998年4月30日出生,作案時不滿18周歲。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高月法法發[2014]第14號)“三。適用共同量刑情節”規定“1。(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準刑減少10%-50%;”這說明被告人可以減少基準刑10-50%。
2.被告人有立功表現和坦白情節,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III”的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14。對於立功表現,綜合考慮犯罪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影響、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從寬處理的範圍。(1)壹般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在基準刑的20%以下減輕處罰;”"15.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階段、程度、嚴重程度和悔罪表現,確定從寬處理的程度。(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輕基準刑20%以下;”。被告人不僅有立功表現,而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應當減少基準刑40%以下。
3.被告人系初犯,同罪中搶劫親屬財物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系初犯,無犯罪記錄,可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法發〔2005〕8號)七。特定財物搶劫的定性”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供個人使用的,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教唆或者夥同他人以暴力、脅迫的手段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可以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屬於曾金泉夥同他人搶劫其奶奶財物的共犯。雖可定性為搶劫罪,但社會危害程度明顯輕於普通搶劫罪,請求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我國刑法對搶劫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有立功表現,坦白,當庭認罪,系初犯,搶劫親屬財物等減輕處罰情節,完全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對其量刑。
三、被告人吳某某應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法釋〔2006〕1號)第十壹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時,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對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治。對未成年罪犯的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系首次犯罪、犯罪後有無悔改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壹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予以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說明,對於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除刑事處罰是壹般原則,實際監禁為例外。
《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對其適用緩刑不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壹)初犯的;(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本案中,被告人系初犯,其父母在某地工作生活,具備監護、救助條件,應暫緩執行。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利影響。”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自願悔罪,認罪態度較好,不存在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他所生活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他是壹名誤入歧途的青少年,請求法院判他緩刑。
《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分子,根據其所犯罪行,可以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表現較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五)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鑒於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立功表現,應當免除刑事處罰。
綜上,被告人吳某某犯搶劫罪,當庭認罪,系初犯、偶犯,無犯罪記錄和立功表現。建議法院對被告從輕處理。法理無非是人情。建議妳院從對被告人的改造和幫助出發,判處被告人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