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上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和本辦法的規定壹致,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三條種子生產者、經營者應當負責制作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並對標註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種子使用標簽和說明書的監督管理。第二章種子標簽第五條種子標簽是指印制、粘貼、固定或者附加在種子和種子包裝上的特定圖案和文字說明。第六條種子標簽應當標註下列內容:
(壹)作物類型、種子類型和品種名稱;
(二)種子生產經營者的情況,包括種子生產經營者的名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號、註冊地址和聯系方式;
(3)質量指標和凈含量;
(四)檢驗日期和質量保證期;
(五)品種適合種植區域和種植季節;
(六)檢疫證書編號;
(7)信息代碼。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種子標簽還應當標註下列內容:
(壹)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明品種批準文號;通過兩個以上省級審定的,至少標明種子銷售地的省級品種批準文號;引進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應當標註引進備案公告號;
(二)授權品種,標明品種權號;
(三)已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標明品種登記號;
(四)進口種子,應當標註進口批準文號、進口商的名稱、註冊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對種子進行化學藥劑處理,並標註化學藥劑的名稱、有效成分和含量以及人畜誤食後的溶液;根據藥品的毒性,分別標註“高毒”、“骨骼征”、“中毒”、“低毒”等字樣;
(六)轉基因種子,標明“轉基因”字樣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編號;第8條農作物之種類,以植物分類學之種類為準。
種子類別根據常規品種和雜交品種進行標記。常規種的類別按照育種家的種子、原種和田間種來標註。第九條品種名稱應當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壹個品種只能標註壹個品種名稱。批準的品種或者授權保護的品種應當使用批準的品種名稱。第十條種子生產者、經營者的名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註冊地地址應當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內容壹致;聯系方式為電話或傳真,可添加網絡聯系方式。第十壹條質量指標是指生產經營者承諾的質量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制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按照種子生產者、經營者承諾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標準標註。第十二條質量指標根據質量特性和特征值進行標註。
質量特性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標識:
(壹)標明品種的純度、純度、發芽率和水分,但無性繁殖材料、種苗等除外。,不適合標註水分、出芽率、純度等指標的;
(二)脫毒繁殖材料按品種純度、病毒狀況和脫毒繁殖代數進行標記;
(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農業部對部分農作物種子有其他質量特性要求的,應當填寫。
特征值應標註具體數值,品種的純度、純度、含水率應保留到小數點後壹位,發芽率應保留到整數。第十三條凈含量是指種子的實際重量或數量,標簽內容由“凈含量”字樣、數字、法定計量單位(公斤或克)或數量單位(粒或株)三部分組成。第十四條檢驗日期是指生產經營者檢驗質量特征值的年份和月份。年份和月份分別用四位和兩位數字完整標註,並采用以下例子:檢查日期:2065 438+2006年5月。
保質期是指種子生產者和經營者在規定的儲存條件下保證種子質量特性的承諾時間。標簽以月為單位,自檢驗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采用以下例子:質量保證期為6個月。第十五條適宜種植的品種面積不得超過審定、登記公告和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引進備案公告的面積。除已批準登記的作物以外,其他作物的適宜區域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試驗確定。
種植季節是指適宜播種的時間段,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試驗確定,應具體到日,用以下例子:5月1至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