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時,對被征用人喪失的土地權利給予補償。計算方法如下:(1)黃陂區審計局在走訪征地補償時支付的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有收入的非耕地土地補償費可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無收入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薪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地、牧場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二)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等常年經濟作物的,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四)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根據建設成本,打多少折,賠多少。(五)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是:百萬人口城市每征用壹畝菜地支付7000-10000元;人口五十萬以上壹百萬以下的城市,每征用壹畝地支付5000-7000元;人口少於654.38+萬的城市,每征用壹畝菜地支付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述標準自行確定標準。但不得超過上述標準限值。
法律客觀性:
壹、征地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1992]價費字第597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降低30%。即:(1)實行全包式征地的,按照征地總費用的以下比例收取:壹次性征用耕地1、66.67公頃(1萬畝)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65438畝)。2.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按不超過2.8%收取征地管理費。(2)半承包征地按征地總費用的以下比例收取:1,壹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和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上(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4%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在133.34公頃以下的,按照不超過1.75%的比例收取征地管理費。(3)單壹承包征用土地的,按征地總費用的以下比例收取:1,壹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和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上(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不超過1.05%。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在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不超過1.4%。(四)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費。我省征地管理費標準按國家和本通知的規定執行。二、房屋拆遷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在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甘肅省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收費規定》(甘房產[1998]234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降低30%。即: (壹)拆除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按照被拆除對象的建築面積征收,縣及縣級市每平方米2.1元,省級市(不含蘭州)每平方米2.8元,蘭州每平方米3.5元。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二)拆除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按上述規定標準的1.4倍計收。三。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的通知》([1993]嘉費字第號)規定的標準基礎上減少30%。149)由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即:(1)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費收費標準按建築安裝工作量計收,大城市為1.05‰,中等城市為1.4‰,小城市為1.75‰。(2)質量監督單位按規定對已監理的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按不超過建安工作量的0.7‰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受委托,並執行監督任務,以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四。勞動合同鑒定費勞動合同鑒定費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勞動合同鑒定和勞動爭議仲裁費管理辦法》([1992]價費字第268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降低30%。即:(1)勞動合同鑒證費每份2.1元;變更合同鑒證費每份0.70元;續簽合同不收費。(二)勞動合同鑒證費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負擔壹半;變更合同的鑒證費由提出變更合同的壹方承擔。五、施工合同鑒定費、工程合同鑒定費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鑒定費及收入範圍的規定》([1992]價費字414)的基礎上降低30%收費。即:(1)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價或工程造價的0.14‰,由雙方承擔。(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價款或報酬的0.7‰由雙方承擔。文件依據:《關於降低征地管理費的通知》,甘房地產[2006 54 38+0]2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