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處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4.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73號)
5.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7部委令第30號)
6.建設工程貨物招標辦法(7部委令第27號)
7.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
8.發布招標公告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4號)
9.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審批招標事項的暫行規定(國家計委令第9號)
10,《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7部委令第12號)
11、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29號)
12,《上海市建設工程承包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
13、關於印發《本市建設工程投標報價、評標、定標試行辦法》的通知(市建管委532號)
二、辦理流程:
(1)施工招標驗收(招標登記)
投標要求:
1,建設項目已報建;
2.勘察設計已經發包;
3.初步設計和概算已經批準;
4、有施工合同所需的圖紙和技術資料;
5、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搬運材料:
1,《上海市建設工程IC卡》;
2、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
3.施工總平面圖;
4.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施工招標的合同、招標代理機構的“上海建材企業卡”和負責該項目的招標的招標工程師名單(有條件自行招標的招標人不需要此材料)。
程序和審查內容:
1,檢查材料是否齊全;
2、檢查是否符合合同條件;
3.檢查合同範圍與項目規模是否壹致;
4.檢查招標機構的業務範圍和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是否與所承擔的項目相適應。負責本項目招標的招標工程師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5.檢查擬采用的招標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
6.核對無誤,確定本次施工招標的招標編號,出具《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工作流程表》。
辦理時限:
當場處理
(2)、招標信息發布(當采用投標邀請書時,沒有此類內容)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
投標人的資格和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
㈢對投標人的要求
投標人應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施工資質,並在工程業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資質和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公告的要求。
(四)、招標文件、補充招標文件備案。
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
3.主要合同條款;
4.投標文件的格式;
5、工程量清單招標,應提供工程量清單;
6.技術術語;
7.投標圖紙;
8、評價標準和方法;
9、投標輔助材料。
補充招標文件:
發出補充文件時,應至少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之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接收人。
備案期限為5個工作日。
資格預審文件是指招標文件的歸檔期。
(五)、評標委員會備案。
1.評標專家從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在評標報告中壹並歸檔。
2.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用隨機抽取方式難以合格的,招標人應當直接確定由評標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備案。
備案期限在2個工作日內。
(六)、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備案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招標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流程圖。
2.評標委員會成員提交的個人書面評標意見和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會議紀要)。
3.確定中標原因。
4.簽訂合同前需要處理的事項。
5.澄清、說明和更正的摘要。
6、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7.中標函。
備案期限為5個工作日。
(七)、施工招標結果(中標通知書備案)
處理條件:
完成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中標通知書)備案。
處理程序:
1.中標通知書已備案,打印《交易服務費收取通知書》,交易服務費由綜合收費處收取。
2.在已經備案的中標通知書上貼上條形碼。
收費標準:
根據《關於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建材、專業等招標交易服務費有關事項的批復》(滬價費(2004)065號)規定,收取標準費用(差額固定累進)。
同壹筆交易收取的服務費總額低於50元中收取的50元;如果高於120000元,則為120000元。
第三,領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