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各級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組織的群眾監督。第三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當遵循依法監督、依靠群眾、公正客觀、平等協商、密切配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工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和基層工會負責協調實施本行業、本地區或者本單位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工會依法實施的勞動法律監督。工會應當支持用人單位開展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教育引導職工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理性表達訴求。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和諧勞動關系建設納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完善政府與同級工會聯席會議制度,支持工會依法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聯等企業代表組織,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與同級總工會的合作機制。第二章監督職責第七條各級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1)平等的就業形勢;
(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實施情況;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四)平等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
(五)勞動報酬的分配、支付和福利;
(六)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七)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繳存住房公積金;
(八)工時和休息休假制度的執行情況;
(九)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
(十)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落實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十壹)發展職工教育培訓和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十二)落實職工組織和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的權益;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各級工會應當監督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維護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產業(產業)工會、區域工會和基層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由若幹人組成,受同級工會領導,並接受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勞動法律監督員承擔具體監督工作。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接受下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並根據情況及時組織調查;
(二)根據調查情況,提請同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法律監督意見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出《工會法律監督建議書》;
(三)參與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
(四)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和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五)辦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交辦的事項。第十條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和基層工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本行業(行業)、本地區或者本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受同級工會委派,參與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本行業(行業)、本地區、本單位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的重大事項;
(三)受理行業(行業)、地區或者單位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反映,及時組織調查,並根據調查情況,提請本級工會向用人單位出具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委派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參與勞動爭議調解;
(四)向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報告本行業(行業)、本地區、本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情況,請求上級工會出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或者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出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五)辦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交辦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