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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權要承擔哪些責任?

侵犯人身權被法律認定為侵權。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民事責任,受到民事制裁。要追究侵犯人身權的民事責任,首先要根據法理確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壹、侵犯人身權的責任有哪些?

侵犯人身權被法律認定為侵權。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民事責任,受到民事制裁。要追究侵犯人身權的民事責任,首先要根據法理確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那麽就可以進壹步明確個人侵權責任的構成條件,以及侵權人如何承擔責任。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基本標準。當人身權因人身侵權而受到損害時,首先,根據這些原則誰應該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典(2021 1實施)規定的侵權責任原則有三條: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壹般侵權損害;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某些特殊的侵權損害賠償;公平責任原則適用於雙方都沒有過錯的侵權損害。也正是通過這三個原則來確定侵害人身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侵犯人身權民事責任的構成,是指行為人(加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和條件。侵犯人身權是壹種侵權行為,因此侵犯人身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與壹般侵權責任的構成是壹致的,應當具備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

主觀過錯

所謂過錯,是指從事違法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的主導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形式。在侵權行為中,過錯責任是壹項基本而普遍的原則。壹般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因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也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將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壹般來說,侵犯人身權的責任還必須具備過錯的主觀條件。

在侵犯人身權民事責任的構成中,由於侵犯人身權的特殊性,法律對主觀過錯有特殊的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1)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的,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的,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2)侵犯姓名權,包括非法幹涉他人行使姓名權、姓名權和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等。,必須是故意才承擔責任,過失不構成侵權。

(3)侵犯肖像權、婚姻自主權,侵權人只有故意責任。

(4)侵犯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應根據不同情況對主觀過錯做出不同要求。

(5)侵犯身份權,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是非法幹涉身份權,只有故意才構成侵權。

非法活動

當事人主觀上雖有故意或過失侵權,但客觀上沒有實施違反法定義務或違反法律的行為,當然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違法行為也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壹。侵犯人身權的民事責任也必須以當事人違反法定義務或者法律禁止性規定實施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為為前提。

違反下列法律義務構成對個人權利的侵犯:

(1)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

(2)某些特殊職業的義務。

(3)行為人先前行為所要求的義務。

侵犯人身權利包括三種形式:

(1)行為人本人直接違反法定義務實施的侵權行為。這是最常見的侵權行為。

(2)被自己監護管理的人實施的行為。

(3)自己管理對象的不當行為。

損害事實

人身權被侵害的事實是人身侵權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之壹,是指某種行為導致某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並對人身利益和身份利益造成損害的客觀事實。只有在違法行為侵害人身權並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亡、精神損害等損害事實的條件下,才能發生人身侵權責任。如果只有違法行為,沒有人身傷害事實,就不存在人身侵權責任。

侵犯人身權的損害事實包括侵犯人格權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和侵犯身份權造成的身份利益損害。人格利益的損害有兩種:壹種是有形的損害。侵犯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人格權造成公民身體健康損害和生命損失,公民因醫療傷害、死者喪葬費、因殘疾誤工損失、因受傷或死亡而失去其照顧的人的護理費損失等支出的費用,都屬於有形損害。二是無形損害。

因侵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自由權、貞操權、隱私權、信用權等人身權而造成的人身利益損害。,如人格評價的降低、隱私的泄露、自由的限制、肖像和姓名的非法使用、名譽的破壞,以及由此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有三種具體形式:

(1)對親情的傷害。這種損害是由侵害配偶權導致的夫妻感情破裂或傷害,侵害親權導致的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感情損害,侵害親權導致的親屬之間的感情損害。

(2)財產利益的損失。比如榮譽權和作品人身權的物質利益損失。

(3)精神痛苦和情感創傷。

我國法律規定的人身權具體包括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但在實踐中,侵權人侵犯不同的人身權需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但是大部分都會涉及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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