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侵犯名譽權需要什麽證據?
(壹)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2)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
1、新聞媒體、書刊對公民或法人報道失實,損害其名譽。例如報告內容的原始載體。
2、虛構事實,含沙射影,誹謗他人的文學作品。
3.以口頭、書面或暴力手段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侮辱和貶低人格的證據。可以引用證人證詞和書面材料。
4、以隱瞞真相、捏造事實和散布謠言等方式詆毀他人名譽、信譽、損害他人尊嚴的證據。
(3)證明侵權事實造成損害後果的證據,如單位處罰、當事人精神疾病、法人經濟效益下降等。
(4)被告主張免責的,應當提供自己沒有過錯或者沒有損害原告名譽權的證據。
有具體索賠要求的,應當提交索賠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據和清單。
第二,侵犯名譽權的表現
⑴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散布關於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的貶低或者損害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文字或者其他任何傳播虛假事實的方式。
如果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的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住址,但對人物特征的描述明顯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內容帶有侮辱性或者誹謗性,從而損害其名譽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侵犯名譽權。
(2)侮辱
侮辱是指通過言語、文字或行為故意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文字或行為,也可以是上述幾種集中方式的混合。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的。
新聞單位依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文件和新聞單位實施的公開職權所作的報道是客觀準確的,不應視為侵犯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上述文件、職權行為已經公開更正或者拒絕更正報道,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第三,在工作聯系單中提出意見和評價是否會侵犯名譽權。
被告依據合同在工作聯系單中提出意見和評論,屬於對名譽權的抗辯,是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
侵害名譽權抗辯是指被告針對原告要求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證明原告的請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王黎明先生認為,抗辯理由主要有:內容真實、輿論監督適當、引用合理、權利行使適當、被害人同意、第三人有過錯、履行了法律和道德義務。
正確行使權利應符合以下要求:
(a)必須有法律授權或有權根據法律或合同實施某壹行為。
(2)正確行使權利是必要的。權利的正當行使並不總是會對公民、法人的名譽權造成侵害,但只有在權利必須行使且權利的行使會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才能成為防衛。
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合同約定對職工個人道德的評論,屬於正當行使權利。即使評價不當,也不能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因為依據合同做出評論本身就是正當行使權利的表現,不應該涉及名譽權的侵害。但如果超越權限,惡意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則可構成侵權。本案中,根據監理合同,被告認為監理人員不符合要求,有權書面請求更換監理人員。被告出具了工作聯系單,並提出了意見。被告的行為是在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不構成侵權。
綜上,以書面、口頭或者暴力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造成事實損害的,構成誹謗他人名譽罪。新聞報道的原始載體、含沙射影的文學作品、書面形式的侮辱、造成後果的證據載體等。都可以作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