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其法定義務,侵害他人的絕對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侵權行為會導致侵權責任的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有八種形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調整侵權責任屬於民法的範疇。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實施的壹種錯誤行為。在國外學者對狹義侵權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有三種學說:壹種是過錯行為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侵權的概念。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是壹種過錯。英國學者弗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壹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約,法院會以損害賠償訴訟的形式為這種過錯提供救濟。”莫裏斯認為:“如果簡單概括侵權行為,可以說是私法上的過錯”。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理論主要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比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區別的角度,把侵權行為定義為最完整的。他認為:“侵權責任是因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對於普通公民來說,對這種侵權行為的補救辦法是對未付損害賠償提起訴訟。”因此,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針對普通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當事人自己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三是過錯責任論,認為過錯只是侵權責任的基礎。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認為,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任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因自己的過錯實施該行為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是壹種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
1.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準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壹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還是過錯責任行為的結論;二是從行為侵害的客體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三,從侵犯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
2.在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時,沒有將侵權行為與其他相關概念嚴格區分開來,存在概念混淆的現象。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混為壹談是很常見的;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原則相混淆。
未能形成涵蓋所有違規行為的通用概念。概念可以分為“屬”和“種”。屬的概念反映了某壹類事物的* * *同質性,這個概念反映了這類事物中每壹個個體事物的特殊性。這個概念包含在通用概念中。
3.侵權行為作為壹個通用概念,應該反映各種侵權行為的本質屬性。它既能包容各種侵權行為,又能使人們根據這壹概念判斷和認定什麽是侵權行為;還要求能夠將侵權行為與其他概念區分開來。在現有的侵權概念中,所謂的違法行為說、過錯行為說(甚至過錯說)和責任說,這些理論中的所謂“違法”、“過錯”、“賠償”都容不下任何人,它們屬於壹種並列關系,不是壹個概念。概念應該反映事物的本質,可以作為區分壹物與另壹物的依據,但現有的侵權概念很難做到這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