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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醫療侵權責任包括:

法律主觀性:

麻醉的風險有時遠遠大於手術的風險,麻醉同意書需要單獨簽字。但部分麻醉醫生不履行義務,要求家屬簽字,而不是說明麻醉風險。如果患者家屬不理解,就會被麻醉醫生利用。1,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地位平等的特點。在新制定的《侵權責任法》中,醫療損害責任由專章11規定。本章總的指導思想體現了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雙方合法權益的需要,突出了各方面利益的合理平衡,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平等的特點。目前醫患糾紛案件較多,醫患關系面臨諸多沖突。這壹規定不僅有利於公平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也有利於醫學科學的發展。2.明確了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壹規定表明,在確定醫療機構民事責任時,其歸責原則明顯不同於侵權責任法中的產品責任和環境汙染責任,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3.《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說明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壹規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醫務人員的說明和告知義務,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4.《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救治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明確了過錯推定是指在損害發生時,因某種客觀事實或條件而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從而減輕或免除受害人的過錯舉證責任,轉化為行為人無過錯的舉證責任,法理上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可以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醫療規範。違反這些規定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因此,在今後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相關診療規範,就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案中,只要患者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2)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在現有的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往往隱瞞或拒絕提供與糾紛相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銷毀病歷資料做“文章”,阻止患者獲取相關證據。這些做法嚴重損害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形象,激化了醫患對立,也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直接推斷醫療機構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患者可以向血液的生產者、提供者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償。”7.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免責的法定條件。《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活動的;(二)醫務人員在搶救垂危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的診療義務;(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在上述情況下,即使存在患者受到損害的後果,醫療機構也可以免除責任。這些規定有利於發揮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對業務技術精益求精的追求。”8.它進壹步規定保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權利。《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這是在《侵權責任法》的民事基本法中,加強了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律保護。9.明確了緊急情況下醫療救治的權利和醫療機構的義務。第壹,在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有單方行醫的權利和不拒絕搶救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第二,妥善保管病歷等資料的義務。第三,隱私和保密義務及侵權責任。四是違法檢查義務不落實。《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綜上,我們可以知道,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幹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和生活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發生醫療事故的相關醫務人員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18條* * *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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