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侵權責任法》保護的身體權、姓名權、人身自由權、性自主權、信用權、知情權、配偶權、親權、親權、債權等民事權利的範圍,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身權、財產權。
第二條憲法規定的具有人格權性質的民事權利,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三條侵犯身體權,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他人故意或者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體,未造成人身傷害但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條侵害債權的責任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享有債權,以引誘、脅迫、散布虛假信息或者損害債務人財產、人身傷害等手段,故意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債權不能實現,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債務人明知第三人故意侵害債權,與第三人共同實施上述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利益範圍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違反善良風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應當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身、財產利益:
(壹)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格權不能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
(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和個人利益,如遺體或遺骨;
(三)胎兒的身體、健康等個人利益;
(四)法律規定不能受身份權保護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不能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純經濟利益和其他財產利益的損失。
前款所稱死者人身利益受到損害的,死者近親屬主張追究侵權責任的。胎兒人身利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就其出生後所受到的損害請求賠償;胎兒遭受損害,未出生或者出生時死亡的,該損害視為對其母親的損害;胎兒父母主張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過錯與無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的放寬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法律規定”不能得到保護,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的,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認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被侵權人不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刑事被告人作為民事被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侵權索賠的優先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侵權責任和刑事責任,應當優先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先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侵權責任,再對剩余財產執行刑事判決確定的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的。侵權人應當先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先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侵權責任。行政機關已經先行履行行政責任的,可以在侵權人起訴的民事判決中列為第三人,同時確定優先承擔侵權責任,行政機關應當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侵權人起訴的民事責任經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後,還可以因行使優先權另行起訴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侵權責任請求權不能與其他債權相對立。
第九條特殊侵權行為法的效力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規定且具有特殊意義的,按照特殊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有其他規定,但沒有特別的意義。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時,可以作為確定侵權責任的參考。
其他法律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相抵觸的,適用本法規定,其他法律的規定不再適用。
第二章責任的構成和方式
第壹節歸責原則
第十條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
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的規定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壹)項至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責任方式,不要求行為人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侵權責任類型,參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不參照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規定。
第十壹條違法行為人的行為故意違反法定義務、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善良風俗的,應當認定為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行為人故意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傷害而實施傷害。
過失是指行為人由於疏忽或者懈怠,沒有盡到合理註意的義務。行為人由於疏忽或者懈怠,未盡到壹般人應當盡到的通常註意義務,屬於重大過失。
第十三條損害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被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具備損害的構成要件。
因行為人的加害行為和他人的行為,或者行為人對其所占有的物未給予必要的註意,而使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或者財產的不良後果,屬於損害。
第十四條因果關系侵權人請求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時,應當證明行為人的侵害行為與他人的行為或者行為人對其控制的事物未盡必要的註意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規定因果關系推定的,受害人應當證明因果關系可能存在;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系成立。
兩個以上原因造成同壹損害結果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其行為的原因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分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規定”,是指《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壹章規定的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類型,包括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壹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壹條。
其他法律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下列侵權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
(壹)第五章規定的產品責任,但本章明確規定過錯責任原則的除外;
(二)第八章規定的環境汙染責任;
(三)第九章規定的高風險責任;
(四)第十章規定的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但第八十壹條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規定的工傷事故責任;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
第十七條無過錯責任的,行為人有過錯。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的規定,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能夠證明侵權人對造成損害有過錯的,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關於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第2節* * *侵權和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 *具有侵權責任的類型。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的* * *侵權行為包括* * *的主觀侵權行為和* * *的客觀侵權行為。
二人以上基於* * *故意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屬於主觀* * *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沒有二人以上的故意,但各人的行為都是針對相同的侵權目標,造成相同的損害結果,各人的行為都是相同的損害原因,損害結果不可分割,屬於客觀* * *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團夥成員實施傷害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除其他成員能夠證明該傷害行為與團夥活動無關的外,其他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教唆犯、幫助犯的責任分擔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人、教唆犯、幫助犯的責任分擔,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和行為原因的大小,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被侵權人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主張權利。
第二十壹條被教唆、幫助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過錯的。如果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教唆者、幫助者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的,為連帶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不應承擔相應責任的,由教唆、幫助者單獨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相應責任”的範圍,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和原因比例確定。
教唆犯、幫助犯、監護人負連帶責任的,被侵害人可以主張教唆犯、幫助犯承擔全部責任,在教唆犯、幫助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監護人追償;也可以主張教唆犯、幫助犯、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允許主張監護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監護人向教唆者或幫助者追償。
第二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三條* * *危險行為免責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造成損害後果,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的。同壹危險行為人之壹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自己的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 *同壹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實際行為人的,由實際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四條。疊加的* * *與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壹條規定確定的* * *侵權行為相同,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上應當平均分擔責任。責任大小可以確定的,按照責任大小確定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按份承擔責任不符合本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承擔按份責任。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的處理:侵權人起訴部分連帶責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連帶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侵權人不同意追加的,應當認定被侵權人起訴的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部分連帶責任人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全部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起訴其他連帶責任人的,應當判決新起訴的連帶責任人承擔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連帶責任。新被起訴的連帶責任人對被侵權人享有合法抗辯的,有權反對被侵權人的訴訟請求。
侵權人起訴其他連帶責任人,請求新判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連帶責任人責任分擔的確定方法確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自的責任大小”,應當根據各連帶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的因果力,綜合判斷;無法判斷過錯程度或者原因不可分的,應當平均分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節侵權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的關系侵害物權。權利人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主張權利,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依照《物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起訴要求賠償財產損害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侵權責任,並依照第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數額。
第二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的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包括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人輔助器具費、喪葬費以及前款所列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的計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執行。
應確定第19至24條、第26條和第27條。
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並根據受害人的年齡、收入等因素適當增減。
被害人的被扶養人要求賠償生活費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納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三十條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同等賠償額的計算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除特殊情況外,壹般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無論受害人年齡、收入如何,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應當相同。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多人”為三人以上。
第三十壹條侵權賠償請求人的範圍侵權賠償請求人包括人身或者財產受到直接損害的受害人,以及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親屬,支付受害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
侵權索賠人還包括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被撫養人,但要求賠償的金額必須在死亡賠償金的範圍內。
侵害死者人身利益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侵權人。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親屬為侵權人。
胎兒受到傷害的,胎兒出生後為侵權人。胎兒受損未出生的,其母親或者父親母親為侵權人。
第三十二條間接受害人間接受害人是指因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其人身權益受到間接損害的受害人。
間接受害人的侵權請求權是壹項獨立的請求權,可以與直接受害人壹並提起,也可以單獨提起。
第三十三條侵權人死亡時沒有近親屬的。侵權人死亡時沒有近親屬的,支付了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向侵權人要求賠償。
有關國家機關、救助站、村委會等有權向無近親屬關系的人主張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追究,但獲得的賠償應當納入社會福利基金或者作為村委會的公益金使用。
第三十四條侵權人死亡時的損害賠償責任。侵權人在侵權行為中死亡的,應當承擔因其遺產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遺產已由繼承人繼承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財產損害賠償範圍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害和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經預見或者可以預見的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六條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能保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的,應當采用本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其他方法”包括根據起訴時的市場價格、判決時的市場價格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以及計算財產權利和財產利益損失的計算方法。
市場價格按照損失發生時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受損財產沒有相應的市場價格,可以通過評估的方式計算。
第三十七條賠償財產侵權人侵害的損失超過行為人行為的預期損失。侵權人因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遠遠超過其行為的預期損失,顯失公平的,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將使被侵權人陷入生活困難的,應當以《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適當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