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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侵權責任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侵權責任糾紛的原因有哪些?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由於壹些人的法律意識淡薄,會無意中造成侵權,從而產生侵權責任糾紛。那妳知道侵權責任糾紛的原因有哪些嗎?

侵權責任糾紛的原因有哪些1 1。侵權責任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分類的基礎上,結合現行立法和審判實踐,將案由的排列體系分為十個部分,即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財產權、債權、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知識產權、海事、鐵路運輸相關民事糾紛、公司相關民事糾紛、證券、票據等。,以及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

為了保持體系的相對完整,考慮規範民事審判業務的劃分,對部分案由進行了合並和拆分。例如,在知識產權糾紛範疇中,不僅包括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糾紛,還包括知識產權歸屬和侵權糾紛。

在壹級案由下,細分為30類案由作為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360多種案由列在二級案由下作為三級案由(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是實踐中最常見、最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查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三級案由下,列出部分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麽?

1,過錯責任原則

它是指將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素。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對方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壹般歸責原則,適用於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以外的壹般侵權行為。

2、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過錯責任推定原則主要包括: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適用過錯推定;

(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或者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

(三)森林發生斷裂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森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過錯推定;

(4)動物在動物園對人造成損害時,應當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五)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對在其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管理責任的除外。

3、無過錯責任原則

也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行為人的行為或者客體造成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論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存在合法的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二)用人單位對員工侵害他人的行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損害時,生產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五)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六)環境汙染造成人身損害的,排汙單位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七)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飼養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但根據公平理念,在考慮當事人財產狀況和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三、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抗辯包括正當理由和外部理由。

(1)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履行職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害人承諾等。

(2)外因包括受害人的故意或過錯、第三人的過錯和不可抗力。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壹定的責任。

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前提條件:損害行為的存在必須是前提;防禦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防衛必須是針對警察,傷害的是本人;防衛必須在合理的範圍內。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情況的人承擔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的方法不當或者超過需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糾紛的原因有哪些?2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麽?

交通侵權方面,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通過《全國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統壹試點的通知》,明確授權各地在轄區內開展城鄉居民人身損害糾紛案件統壹賠償標準試點工作。也就是說,土地的壹部分,壽命壹樣,價格壹樣,全部用城市標準核算補償了。

侵權的標準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第二十壹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往其他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第二十三條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但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從傷殘之日起計算,計算期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傷殘程度和被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糾紛的原因有哪些?1.壹般賠償標準和侵權責任範圍。

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住院夥食補助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

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侵權責任劃分的三種情形是什麽?

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任何人因自己的過錯(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權益,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句話說,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過錯,也沒有責任。要將侵權案件歸咎於過錯,受害人應提供證據證明以下四個要素:

1.加害人實施了傷害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2.他遭受了補救性的損害;

3.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犯罪者是故意的還是疏忽的。

只要證明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要求,就足以使其承擔過錯侵權責任,不需要更多。

(2)無過失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無論加害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對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這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應理解為:

1,不要把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為違法者開脫(同樣,事故也不能免責)。

2.僅限於法律規定的案件,不能單獨作為起訴的依據。

無過失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服務的壹方因服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服務的壹方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4)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不真實的連帶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銷售者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沒有過錯的,由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五)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壹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六)因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7)在高風險責任的情況下,高風險物品的經營者、使用人對從事高風險作業的人員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醫療產品對患者造成損害,醫療機構和產品提供者不真正承擔連帶責任的,屬於無過錯責任。

在道路上傾倒、堆放或者拋撒妨礙通行的物品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3)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情況,它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如果受害人的損害得不到適當的補償,就違背了公平原則,人民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理念,確定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不再是法律責任,也不具有可譴責性和懲罰性,本質上是壹種法定的賠償義務。

第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進行分類: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以上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的,各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相同損害,責任大小能夠確定的,各負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了連帶責任的,被侵權方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支付超過其自身賠償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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