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吸取了秦亡的經驗教訓後,繼承了秦朝的大部分制度。與刑法的殘酷和治國思想的嚴厲不同,漢代以清純無為的黃老思想作為治國的指導思想,體現在為民減稅的經濟方面。
漢朝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是秦朝的延續,中央為三公九臣,地方為郡縣制。但漢代鄉壹級的地方機構與秦朝略有不同,即在每個鄉的三老中,選舉壹人為縣三老,負責聯絡縣級官員,溝通上下級關系。
漢代除郡縣制外,還實行封建制,即分封諸侯王,在當地建立諸侯國和王國。最初分封的是韓信等人等不同姓氏的國王,主要是為了團結民眾打贏戰爭。漢初分封了七個不同姓氏的國王,後來除了長沙王吳銳,都相繼被消滅了。但高祖在平異姓王的過程中,分封了九個同姓王,都是高祖的兒子、侄子、兄弟。漢高祖規定諸侯國的政治地位等同於郡縣,中央政府派郭襄輔佐諸侯國王。郭襄是中央政府的官員,不允許與諸侯王勾結對抗中央政府,否則將以“阿黨附利”重罪處罰。同時還有後郭,地位等同於郡縣,主要是為建國功臣。這樣,諸侯國和郡縣並存,因為王國和諸侯國都有各自獨立的司法權,造成了後來的地方政治機制混亂。
為了維護等級的尊卑,高祖還沿襲了秦的二十級爵位制度。在秦律的基礎上,高祖還改革了壹部新法,即著名的《漢九章》。高祖在制定法律的同時,效仿秦朝,建立了壹套禮儀制度。綜上所述,漢承秦的制度體現在禮法制度上。漢高祖劉邦和秦朝的統治政策有很多不同之處,都是借鑒秦朝滅亡的經驗總結、制定和執行的。總之,通過以上壹系列措施,重新建立了統壹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帝國。
由於八年戰爭,建國之初的漢朝人口銳減,經濟蕭條。漢高祖為了促進經濟的繁榮發展,下令釋放俘虜,遣返流民,遣散士兵,解放奴婢,鼓勵生育。同時,他調整土地政策,發展農業經濟。
為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秦稅制的基礎上,高祖采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除了輕薄的賦稅,高祖還通過“冊封”“恢復爵位”等手段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不僅註重發展農業生產,漢高祖還調整了工商業政策。主要措施是放寬對私營工商業的限制,不僅振興了工商業,而且促進了農業生產。
壹、立法概述(壹、三國時期立法概述)在三足鼎立的形勢下,三國的法律制度總體上沿襲漢制,繼承漢法。但他們都有自己的法律,尤其是魏的法律。魏明帝制定的《魏法》對後世影響很大。魏明帝、曹睿上書改變定刑制度,陳群、劉劭等人參考漢律,制定了十八新法。這就是三國時期著名的魏律。魏國的大規模修法實際上是對沿襲秦漢的舊法的壹次大改革。《魏律》的內容和條文更加統壹,結構更加嚴謹。它對金律的制定有著直接的影響。蜀國建都成都後,夷姬、諸葛亮、法正等人將“* * *立蜀支”作為蜀國的重要法典。在吳國,據文獻通考,“吳國的法規多以漢制為主”。其立法活動。(二)金代立法概述西晉頒布的法律、法令、故事、表格,東晉均采用。晉律(又稱太史律)對後世影響最大。與漢魏時期的法律相比,晉律具有以下特點:1,法律概念更加規範、準確。由於法學的發展,金朝統治者對法的“理”進行了深入的研究,首次區分了法與秩序的本質。《晉律》頒布後,張飛、杜聿兩位大律師為其作了註釋,經朝廷批準,在各地頒布,與《晉律》具有同等效力,被稱為律。2.風格設置更加合理。在《晉律》中,新法中的“刑名”壹章分為刑名和立法兩部分,置於法典之首,以完善新法。刑法總則以刑罰的名義,強化其作為壹切條文的龍頭地位。3.禮法進壹步融合。金朝統治者為了維護士紳的利益,將禮入法,“嚴守禮儀,允許五服以懲罪”。(三)南北朝立法概述從立法情況來看,壹般來說,北朝的法律優於南朝。由於南朝統治者熱衷玄學,崇尚輕法,不重視朝野法律的編纂,所以在封建法制方面毫無建樹,基本沿襲了晉律。北朝幾個封建王朝的統治者都很註意吸收漢族的先進文化,重視法規的編纂。其中,北魏法律和北齊法律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在完善中國封建法典的歷史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北齊法律不僅吸收了魏晉時期的立法經驗,而且在當時的法家總結了以往法典編纂的得失後,被稱為“法條清晰簡明”。北齊法共12條,949條。其中,北魏法律的刑名與法條合二為壹,作為法律之初的名例,使其在刑法中起到定罪制度和“比較上下程序”的作用,增強了封建法典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