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3.休長病假的員工,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以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為前提,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夥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5.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二。短期病假工資計算基數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有關規定,病假工資計算基數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壹)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相應崗位(職務)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規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並應當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作為協商結果。(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按上述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為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為1,病假不滿6個月的職工病假工資(也叫病假工資)按連續工齡確定:(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的,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2)連續工作滿兩年不滿四年的,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3)連續工作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4)連續工作滿六年不滿八年的,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5)連續工作八年以上的,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6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也叫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確定:(1)連續工齡不滿壹年的,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2)連續工作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3)連續工作三年以上的,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上述“本人工資”是指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確定的病假工資計算基數。四。病假工資計算公式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計算基數×相應病假工資計算系數日病假工資=當月病假工資計算基數×相應病假工資計算系數五、病假天數的確定病假或非因工負傷的假期數應按實際假期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有休息日和節假日的應排除在外。上述公式中提到的帶薪日概念,是指制度工作日加上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比如小峰所在公司的制度工作日是壹周五天,休息兩天,6月份的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就要加上“五壹”三個法定節假日,而不是天嶽全國統壹的平均工作日20.92天。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企業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