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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鎮規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依法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改善村鎮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鎮規劃區,是指青島市和縣級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村莊和集鎮建成區,以及因村莊和集鎮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地。

集鎮是指由鄉人民政府和各縣人民政府設立的作為壹定農村地區的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第四條城鎮規劃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第五條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突出地方特色,加強對文物古跡、人文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規定,防止資源開發造成的生態破壞,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工作。

縣級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鎮規劃,支持村鎮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經營村鎮基礎設施建設。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村鎮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村鎮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規劃和制定第九條鎮規劃包括集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村莊建設規劃。

總體規劃主要包括:鄉鎮行政區域內集鎮、村莊的分布及其區位、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通訊、商業、綠化、環保、環境衛生等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配置。

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具體的用地範圍、建築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村莊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居住建築、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的布局和規模,有關技術經濟指標,環境影響評價,近期建設項目和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具體安排。第十條鎮規劃在市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編制村鎮規劃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村鎮規劃標準和編制方法。第十壹條編制城鎮規劃必須依據城鎮體系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交通、環境保護等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相協調。第十二條位於洪水、地震、臺風、風暴潮、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的村鎮。,應按照有關規定制定防災措施。

規劃建設新的村鎮,應當與鐵路、公路、高壓線、油氣管道保持規定的距離,避免在前方設施兩側進行相應建設。公路幹線不得用作村街。第十三條鎮規劃和詳細規劃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

村莊建設規劃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第十四條村鎮規劃壹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並報原批準機關備案。村鎮規劃需要作出重大修改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五條村莊規劃的期限,總體規劃壹般為十至十五年,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壹般為三至五年。第三章規劃與實施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下同),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並依照本章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第十七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單位或個人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選址;

(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建設項目的性質和規模,提出選址建議;

(三)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文件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建議書向縣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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