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承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在部門領導下,具體承擔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法制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下級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
(二)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案件;
(三)負責本行政機關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
(四)組織或者參與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中的有關問題;
(五)接受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報告,組織交流行政執法經驗和信息;
(六)管理行政執法證件;
(七)調查研究行政執法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調查研究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不完善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章行政執法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公正、適當、準確、及時實施行政執法。第九條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不得超越法定權限,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第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受委托組織必須在委托權限範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受委托組織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委托機關應當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執法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負責。第十壹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協調實施行政執法的,主管行政機關應當主動聯系相關行政機關;相關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調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行為。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執法機構,配備相應的行政執法人員。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制度,定期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業務培訓和考核。
行政機關新錄用、參加高考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接受相關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身體健康,並勝任文化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學習。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以及其他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做到: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忠於職守,履行職責;
(三)廉潔奉公,秉公辦事;
(四)自覺接受監督;
(五)保守國家秘密。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將執法責任逐級落實到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有計劃地宣傳其負責組織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通過多種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指導行政相對人的活動,為其提供相關的法律咨詢和服務。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在執法檢查或者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使用國家和省統壹規定的行政執法證件;國家和省沒有統壹規定的,必須使用青島市人民政府統壹制發的行政執法證。
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