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獲取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和其他資源,自願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人。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福利組織,包括誌願者協會和其他誌願服務組織。第四條誌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誌願服務的作用,將誌願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鼓勵、促進和保障誌願服務的發展。第六,建立誌願服務協調機制。
市、區(市)誌願者協會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工作。第二章誌願服務組織第七條市、區(市)誌願者協會應當符合社會團體法人條件,經民政部門登記後依法成立。
誌願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誌願服務的相關制度;
(二)指導和協調誌願服務活動;
(三)發布誌願服務信息;
(四)組織誌願者培訓;
(五)維護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誌願服務宣傳和對外交流合作;
(七)表彰和獎勵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
(八)誌願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成立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可以申請加入誌願者協會,成為其單位會員或者分支機構。第九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其誌願服務的範圍和聯系方式。第十條誌願服務組織招募誌願者時,應當以適當方式公布誌願服務項目以及誌願者的條件、數量和服務內容。第十壹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為誌願者建立服務檔案。誌願者要求誌願服務組織出具誌願服務證明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如實出具證明。
未經誌願者同意,不得將檔案中記錄的個人信息泄露或提供給第三方。第三章誌願者第十二條誌願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和身心狀況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但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第十三條誌願者可以在誌願者協會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誌願服務組織註冊,成為註冊誌願者長期參與誌願服務。
倡導具有相同服務意向和興趣的誌願者組成誌願服務團隊,在誌願服務組織的指導下開展服務。第十四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取有關誌願服務的信息;
(二)參加誌願服務所需的培訓;
(三)獲得參加誌願服務所需的保障;
(四)請求誌願服務組織幫助解決誌願服務中遇到的困難;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十五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履行誌願服務承諾;
(二)不泄露在參與誌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受法律保護的信息;
(三)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變相收取報酬;
(四)不損害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聲譽和形象;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第四章誌願服務第十六條提倡在下列公益事業中開展誌願服務:
(壹)幫助有困難的社會團體和個人;
(2)環境保護和救災;
(三)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
(4)社區服務和大型社會活動;
(五)其他社會事業和福利事業。
除特殊情況外,涉及重體力勞動和可能危及誌願者人身安全的高危區域的工作,壹般不視為誌願服務範圍。第十七條需要誌願服務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向誌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按照誌願服務組織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告知其真實、準確、完整的誌願服務信息和潛在風險。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就是否提供服務給予答復。
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可以根據誌願服務對象的實際需要,經誌願服務對象同意,提供相應的誌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