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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

第壹條為了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第三條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祖國統壹、各民族平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各民族團結奮鬥、各民族繁榮發展、中華民族思想基礎和法治原則。第四條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離不開彼此的思想,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 * *產黨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樹立中華民族* * *意識。第五條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各部門各單位配合、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相結合,統壹部署,統壹實施;建立健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落實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協調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影響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矛盾糾紛;

(三)教育引導宗教人士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

(四)指導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組織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

(五)其他應當承擔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工作。第九條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文聯、殘聯、紅十字會、科協等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的特點和優勢,開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單位和本地區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第十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公益廣告、微信、微博、微視頻等方式開展宣傳活動,在全社會營造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良好氛圍。

每年9月是全省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地區農村社區基本公共服務建設,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推動建立嵌入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為各族群眾安居樂業創造社會條件。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進機關、企業、學校、鄉村、社區、集貿市場、軍營、家庭、網絡、宗教活動場所等活動,創建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單位和示範家庭,引導各民族加深了解、增進團結、共同進步。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在制定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時,應當聽取少數民族公民的意見。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信息交流制度,加強法制宣傳、就業指導、子女入學、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務,做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

根據實際需要,省級人民政府可以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對接和工作交流合作機制。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特色產業、特色農牧業、文化旅遊等產業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推進新型城鎮化和美麗鄉村建設,支持體現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特色小城鎮和村莊的保護和發展。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完善保護措施,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的生態補償機制,實行國家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促進資源開發利用造福各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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