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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第四條勞動者依法履行勞動義務後,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第二章工資支付的壹般規定第五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本企業的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形式、期限、日期和工資扣除。工資支付制度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並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六條工會或者職工代表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集體協商要求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協商。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期限和日期等主要內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並符合本單位工資集體協議的約定。第八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日適逢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約定任務後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完成任務超過壹個月的,按照本條第壹款執行。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兌現工資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比例,每月支付職工不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結算。第十條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本市當年非全日制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第十壹條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應當合理確定並向勞動者公布計件定額和計件單價,在此基礎上計算的月工資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算並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應當支付至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勞動者的工資應當在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壹次性支付。第十三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或者其他替代貨幣支付工資。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工資清單應當包括工資支付日期、支付項目、應付工資、實際工資、扣除工資等主要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工資支付數據進行統計,編制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應當載明支付人、支付時間、支付人姓名、工作天數或者完成工作量、加班時間以及應當支付和扣除的項目和金額,並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保存備查。

用人單位有義務接受勞動者關於工資支付的咨詢。第三章加班工資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或者安排勞動者補休: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並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 %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勞動者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補休時間不得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第十六條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度,安排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按照計件單價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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