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省人大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情況和材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
(二)省人大常委會工作部門是省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和活動,為代表履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保障。
(三)為了便於代表執行職務和履行職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會期開始時,省人大發放代表證,協助代表持證開展個人視察活動;組織成立省人大代表(專業)小組,確保代表履職的規律性和深度。壹切國家機關和基層組織都應當支持代表執行職務。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系,逐步擴大邀請代表參加立法、視察和調查、執法檢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會議,使代表更好地了解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工作, 了解全省“壹府壹委兩院”的工作情況,反映人民群眾的願望和呼聲。
(五)省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及通過代表網絡履職平臺和代表“直通車”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予以答復。
(六)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或者開展活動前,組織單位應當提前五天書面通知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代表所在單位應當為代表履行職責提供時間保障,保證代表享受正常出勤待遇。沒有固定收入的代表,參加集中代表活動時,按財政規定給予補助。第四條嚴格執行會議制度。
(壹)省人大代表應按規定出席省人大會議,即按時出席預備會議、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黨員在* * *,參加黨組會議。除下列情況外,不準請假。
1.因公出國;
2 .參加中央和省委召開的重要會議和活動;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
(二)省人大代表不能出席省人大會議請假的,按下列程序請假:
1.不能全部出席省人大會議的,經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軍區政治工作局同意,在大會規定的時間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準,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備案。
2.會議期間,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小組會議的,應當及時向代表團團長提出,經代表團團長簽署意見後,由代表團工作機構向大會秘書處報告,由大會秘書處匯總後報大會主席團秘書長批準;分組會議需要請假半天和不足半天的,由代表團團長審核同意,報大會秘書處備案,請假情況由主席團秘書處適時通知。
請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未經批準不參加會議者按缺席處理。第五條積極參與閉會期間活動。
(壹)應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主持召開;
(二)參加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組織的立法、監督、調查、視察、監督、培訓等活動;
(三)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視察、調研、培訓等活動;
(四)主動參加轄區內代表工作室、代表聯絡室組織的活動;
(五)應邀參加有關機關和部門組織的活動。
省人大代表接到參加活動的通知後,無特殊情況,應準時全程參加。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請書面請假,並報活動主辦方批準。未經批準不參加會議的,按缺席處理。第六要加強對代表的學習和培訓。
(壹)省人大常委會工作部門要堅持省人大代表培訓制度,制定代表年度培訓計劃,完善培訓機制,組織好培訓工作。
(二)省人大代表應當堅持個人自學和集中培訓相結合,積極學習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熟悉NPC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熟練運用省人大代表網上履職平臺和省人大代表手機微信工作平臺,不斷提高履職能力和水平。
(三)省人大代表應積極參加集中學習和培訓活動,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出。確需請假的,應當書面提出,並報培訓機構批準。培訓結束後,要認真撰寫學習心得,交由活動組織者納入代表的表現檔案,編制留存。省人大代表在任期間至少應參加壹次集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