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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有幾個階段。每個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什麽?

(1)審判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當事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

2.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上,也可以張貼在立案地或者其他與巡回審判有關的場所。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保證審判的公正和效率。

3 .了解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出庭並向審判長報告。與此同時,宣布了法庭紀律,通知所有訴訟參與者和觀察員必須遵守紀律。

4.庭審中,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核對當事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於訴訟代理人,應明確其代理資格和權限。審判長核對後,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記錄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壹是當事人的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互相進行辯論的訴訟活動。

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最集中的體現。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查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相互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

同時,通過辯論,法官可以抓住案件的關鍵點,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明辨是非。

(四)案件審查和判決。

合議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入評議室評議。合議庭評議時,應當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情況,認定案件性質,認定案件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最終處理。合議庭評議案件,由審判長主持,秘密進行。合議庭意見不壹致時,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少數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評議記錄應當由書記員制作,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存檔備查,不得公開。評議結束後,應當制作判決書,並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宣布判斷

判決書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判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當庭宣判。即經合議庭評議後,由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並宣讀判決書。宣判後,判決書將在10天內送達相關人員。另壹種是常規量刑。即不能當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後,應當立即出具判決書。

不管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判決結果都會公之於眾。宣告離婚判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

擴展數據:

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聽證可以保證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法官通過審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客觀認定民事案件事實,全面審查證據,明辨是非,公正處理民事案件,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其次,有利於對司法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判過程置於群眾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於保證辦案的公正性。

三是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充分規定了當事人在審判中的訴訟權利和行使訴訟權利的方式。庭審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

四是有利於充分發揮庭審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參考資料:

試用-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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