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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品種保護指導原則中藥註射劑

中藥品種保護的指導原則

| 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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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品種保護的指導原則

1壹般規則

根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繼承中藥傳統,突出中藥特色,鼓勵創新,促進提高,保護先進,確保中藥品種保護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範性,制定本指導原則。

2壹般要求

2.1符合《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品種,可以申請壹級保護。

2.1.1對特定疾病有特殊療效,是指對某種疾病的治療效果能取得重大突破。比如對常見病、多發病等疾病有特殊療效;對過去無有效治療方法的疾病能取得明顯療效;或在改善最終結果(死亡率、致殘率等)方面取得顯著進展。)的重大疑難疾病、危重疾病或罕見疾病。

2.1.2相當於國家壹級保護野生藥材品種的人工制品,是指列為國家壹級保護藥材的人工制品;或者野生資源處於瀕危狀態的物種的藥材人工制品,雖然目前是二級保護物種。

2.1.3用於特殊疾病防治的特殊疾病,是指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和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的重大疑難疾病、危重疾病、嚴重傳染病和罕見病。如惡性腫瘤、終末期腎病、中風、急性心肌梗死、艾滋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苯丙酮尿癥、地中海貧血等疾病。

用於防治重大疑難疾病、急危重癥和重癥傳染病的中藥品種應明顯優於現有的治療方法。

2.2符合《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品種,可以申請二級保護。

2.2.1對特定疾病有明顯療效,是指能突出中醫辨證所用藥理方法的特點,具有明顯的臨床應用優勢,或對所指疾病、證候或癥狀有較好療效。

2.2.2從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質和特殊制劑,是指從中藥和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和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劑,在臨床應用中具有優勢。

2.3存在專利等知識產權糾紛的,在糾紛解決後對品種進行保護。

2.4企業應保證申請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和準確性。試驗資料應註明來源、完成日期和原始文件存放地點,印章應與試驗單位名稱壹致,並由主要研究人員簽字,以便試驗資料可追溯。

2.5負責臨床試驗的單位應為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所研究的疾病應適合其認定的專業科室。參與單位應該是三級醫院。

二級和壹級醫院可以參與以廣泛使用的安全性評價為目的的臨床研究。

2.6試驗過程應滿足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頒布的各項質量管理標準的要求,原始試驗數據應保存至保護期滿。

2.7申報企業應具有良好的生產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其生產設備和檢驗儀器應與申報品種的生產和質量檢驗相匹配,並具有良好的信譽。

2.8必要時,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可以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現場核查,對生產現場進行檢查和取樣並組織檢驗。

2.9中藥受保護品種的生產者應當在保護期內按時按要求完成改進意見及相關要求的工作。

3主要保護

3.1首次申請保護是指中藥品種的首次保護申請;同壹品種的其他生產企業在該品種保護公告前提出的保護申請,按照初始保護申請管理。

3.2申報材料應當能夠說明申報品種的可保性,客觀、全面地反映中藥品種的生產工藝、質量研究、安全性評價、臨床應用等方面的情況。

3.3申報品種壹般應完成監測期、註冊批準文件及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研究工作。

3.4申報品種由多家企業生產的,由原研究企業進行第壹次申報;質量標準不能有效控制產品質量的,應當完善和統壹質量標準。

3.5審查資料包括臨床、藥理、毒理和藥學內容的概述,並說明適用條款和申請級別的理由。

3.6臨床數據

3.6.1申請壹級保護的品種的臨床資料應當能夠證明其對某種疾病的治療效果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用於特殊疾病的預防和治療。

3.6.2申請二級保護的品種的臨床資料應能證明其具有明顯的臨床應用優勢,或對適應癥、證候或癥狀的療效優於同類品種。

3.6.3臨床試驗設計應科學合理,特別關註評價指標的可接受性、對照藥物的合理性和足夠的樣本量。壹般應選擇陽性對照,陽性對照藥物的選擇應遵循“公認、相似、優選”的原則,並詳細說明選擇依據,必要時應選擇安慰劑對照。應與陽性對照藥物進行比較優勢試驗,或在確認申報品種有效性的前提下,體現其與陽性對照藥物的優勢。實驗樣本數應滿足統計學要求,實驗組病例數壹般不少於300例;對於多種疾病,實驗組每種主要疾病的病例數壹般不少於60例。

在安全性評價中,應註意常規安全性觀察,如三大常規檢查、肝腎功能檢查、心電圖檢查等。,以及與品種自身特性和適應癥相關的特殊安全性觀察,如品種具有不相容性、初步研究等。

說明有特殊的毒性品種和註射劑。

3.7制藥數據

3.7.1原料應有法定標準,內容和項目齊全,必要時檢測項目齊全。

多基原藥材應明確其產地,主要藥用香精應明確產地,有相對穩定的供貨渠道,有相關證明材料;註射用原料必須有固定的產地和生產場所,並有相應的保障措施。

應當提供飼餵中藥飲片的加工方法和標準,明確直接采購中藥飲片的生產企業和供應渠道。

3.7.2應提供詳細的生產工藝(原料預處理、提取、純化、濃縮、幹燥、制劑成型的全過程)、主要工藝參數和質量控制指標、工藝流程圖和工藝研究資料。工藝研究資料應能說明現行生產工藝的合理性,並提供工藝各環節采取的質量保證措施。

3.7.3申報品種必須是執行官方國家藥品標準的品種,能有效控制藥品質量。註射劑標準中必須建立指紋圖譜和安全性檢查項目,並應有企業近三年質量檢查總結和省級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說明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3.7.4單壹藥物制劑的主要有效成分應明確,並應有相應的具體質量控制方法。

3.8改變劑型的品種應有實驗數據證明其先進性和合理性。與原劑型相比,變更劑型的普通制劑應當證明其在藥物穩定性、吸收利用、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或者患者依從性等方面的特點和優勢。

應與普通制劑進行比較,證明其在藥物釋放、生物利用度、有效性或安全性方面的特點和優勢。

變更劑型品種還應具有顯著的臨床應用優勢,或對疾病、證候或癥狀的療效優於同類品種。

3.9對中成藥進行重大技術改進的品種,與原品種和同類品種相比,必須在劑量、制劑穩定性、質量標準可控性、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並提供相關資料。

改良技術的品種還應具有顯著的臨床應用優勢,或對疾病、證候或癥狀的療效優於同類品種。

3.10處方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不相容藥味,含有重金屬的藥味,毒性藥材(國務院《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所列毒性中藥材),其他毒性藥材每日用量超過藥典標準,炮制品或生品使用與傳統用法不符,臨床或文獻報道有安全隱患的藥味品種應有實驗數據證實其用藥安全性。

3.11中藥註射劑申請品種保護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現行的中藥註射劑註冊要求,特別是安全性研究數據必須在國家認可的GLP實驗室進行,並有不良反應檢索報告。

3.12中藥、天然藥物和化學藥物組成的復方制劑,應有中藥、天然藥物和化學藥物之間的藥效和毒理學相互作用(協同、減毒或互補)的對比研究和臨床試驗資料,以證實其組成的合理性。

3.13申請企業應提出改進品種的具體步驟,並在保護期內實施。如進壹步完善生產過程控制、提高質量標準、加強基礎和臨床研究、完善藥品說明書等。

3.13.1用於生產的原料和藥材需要有明確、固定的產地。

3.13.2進壹步研究整個生產過程中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環節和技術參數,完善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

3.13.3研究質量標準的改進和完善,增強檢測項目的專屬性,研究建立與功能主治和安全性相關的檢測指標,按照國家藥品標準修訂程序完成標準修訂。

3.13.4進壹步的臨床和基礎研究,更廣泛的臨床觀察,改進說明書,指導合理用藥。如根據品種特點和現有研究資料的不足,明確適應癥、藥物相互作用、特殊人群應用、安全性評價、量效關系、作用機制、藥物體內過程、不良反應、禁忌癥和註意事項等。

4相同品種保護

4.1同品種是指藥品名稱、劑型、處方相同的品種。同壹品種的保護申請,是指第壹份保護申請公告後,同壹品種的其他生產企業按照規定提出的保護申請。

4.2對於已經受理同壹品種申請的品種,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單位的人員對同壹品種進行質量評估。同壹品種的質量評估包括現場檢查、抽樣和檢驗。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和抽樣。4.2.1現場檢驗現場檢驗是依據國家標準對受試品種的生產全過程進行檢驗。4.2.2抽樣根據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抽樣指導原則》,應從企業成品倉庫抽取三批樣品,抽樣量為總檢驗量的三倍。如有必要,也可在市場上購買,並由企業確認。申報品種含多個規格的,可提取主產的壹個規格,質量標準涉及定性定量的,應提取相應的適量藥材。4.2.3抽驗樣品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委托的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或省級藥品檢驗所根據申報品種執行的國家藥品標準進行檢驗。5延長保護期

5.1保護期延長申請是指中藥受保護品種的生產者在該品種保護期屆滿前提出的保護期延長申請。

5.2申請延續保護的品種應當能夠證明其在治療疾病、綜合征或癥狀方面具有明顯優於同類品種的臨床療效優勢。

5.3申請企業應按照改進意見和相關要求完成所有工作並提交相關資料。

5.4延長保護期的品種應在臨床、藥理、毒理、藥學等方面較保護前有顯著提高,如產地明確、產地固定、工藝參數明確、過程控制嚴格、質量標準可控完善、適應癥範圍確切、藥品說明書完善等。有效成分和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劑,其量效關系、作用機制和體內代謝過程應基本清楚。

5.5申請企業應提出延長保護期內品種改良的詳細計劃和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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