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作業1
壹、名詞解釋
1.刑名來源於商:表示以後各朝的刑名都沿襲了商朝,說明商朝的刑罰種類繁多,而且比較殘酷,主要針對奴隸和平民。
2.九刑:有兩種學說。壹指西周的刑書,共分九條;壹是指西周時期的九種刑罰,即即墨、莫、莫、公、大弼、贖、鞭、劉、蒲。
3.質押:西周買賣契約,內容相同,長短不壹,雙方各執壹份。
4.田無:西周時期,周天子對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隸擁有最高的所有權,有權將土地和奴隸賞賜給諸侯。諸侯和諸侯只占有和使用土地,沒有處置的權利,不允許買賣。
5.六禮:指西周締結婚姻的六道程序:受禮、問名、受禮、邀邀邀、迎親。
二、問答
1.簡述戰國時期立法的指導思想
A.刑罰沒有等級之分,即“不可親昵,不可極高尚,脫離法律”。除了君主,誰違法犯罪都要依法懲處。這就開始打破了不被醫生處罰的壁壘。b .費伯順從,即“法者,編之書,設於官,但亦分於民。”制定成文法律時,必須向人民公布,做到人人知法,有法可依。從而否定了懲罰不可知,力量不可預測的秘密規律。c .重刑主義,即“行刑,重於輕”。定罪量刑的時候,輕罪的刑罰要加大,讓人們不敢輕易犯輕罪,更不要說重罪了。這三個方面的立法指導思想是春秋戰國時期法家的思想。在這種立法思想的指導下,春秋時期出現了中國第壹部成文法的出版。同時,各國改革法律,確認新興地方階級的權利,廢除沒落奴隸貴族的特權,使封建法律制度有了形成和發展的基礎,促進了新興封建經濟的發展。
2.簡述《法學經典》的內容和歷史意義。
《法典》是中國第壹部成文的封建法典,包括賊、賊、囚、捕、雜、備六章。盜竊法是針對危害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法律;賊法是規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法律;監獄法和逮捕法主要是規定逮捕、審判和監禁罪犯的法律;雜項法是規定其他危害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六個禁止;法律是規定刑罰加減的法律。
歷史意義:a .《法學經典》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六章內容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包括總則和分則,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律制度和法典制度的壹些基本原則。此後秦漢等封建王朝的法律都受其影響。因此,法律經典是封建法典的藍本。b .《法學經典》對當時封建經濟的形成和鞏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三,思考問題
1.請分析奴隸制時期立法指導思想的演變。
夏商時期的神權思想,西周時期的“天道配德、知德慎刑”、“親親尊敬”的立法指導思想,春秋時期的“刑無等級、順從重刑”思想。
2.結合法治,談談如何理解春秋時期成文法公布的歷史意義。
法治是依法治國的方略,法治建設需要明確、公開的法律。成文法的公布使法律變得清晰和公開,法律可以成為普遍的社會規範。頒布法律是法治建設的主要形式。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隸制法的密法狀態,打破了奴隸主貴族壟斷法律的局面,促進了封建經濟的發展,為封建法制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同時也是戰國時期法家“法治”思想形成的基礎。
家庭作業2
壹.問答
1.簡述《宋代刑法典》與“編纂”
(1)《宋刑制》。全稱是《宋詳句系統》,是歷史上第壹部公布頒布的法典。代碼寫於963年。編纂體例沿襲《大周刑制》。它形成了法律與法規相結合的代碼結構。
(2)編輯。聖旨原本是聖旨的壹種,宋代聖旨成為皇帝隨時對特定人或事的決定,成為定案的依據。編纂是將個別法令整理成書,上升為壹般法律形式的壹種立法過程。其特點是:仁宗以前,法並行;當神靈受到崇拜時,枷鎖的地位得到了提高,達到了觸犯法律、代替法律的地位。
南宋在詔書、表、式並列編纂的基礎上,按“物”的分類編纂詔書格式,形成了“條、法、事”,形成了新的法典編纂體例。南宋還出現了皇帝和中央司法機關發布的單行條例或審判典型案例匯編,以補充法規。例舉的廣泛運用,是宋代法制混亂,影響明清的重要原因。
2.唐律的主要內容
狹義的唐律是指唐律簡牘,其主要內容主要體現在唐律簡牘中。《唐律疏議》共12篇500條,標題依次為:名例、養生禁絕、官制、戶婚、穩倉、驕、賊、訟、詐、雜律。條文的排列有內在的規律,反映了立法者對內容及其關系的認識。
在《唐律略論》中,名例、法條為全法之首,相當於現代刑法中的總則。它們自始至終是指導其他條文提綱、貫徹整部法律的核心,在十條中占據首要地位。它集中體現了唐律的立法宗旨、五刑、十惡、八條建議等重要法律制度、刑罰制度以及適用於各分支的刑法原則,集中體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原則和特點。接下來的九章是分則,規定了各種具體的罪名及其相應的刑罰。後兩項關於追捕逃犯、審判和執行的規定內容,大多屬於現代法律中的程序法範疇。
這十二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名案第壹法》第五十七條“名人五罰;如《五刑體例》規定了唐代的刑法和刑罰原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總則部分,體現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具體包括:五刑、十惡、八議、請章、減章、贖章、為官、公私罪區分、犯罪自首要件、老少罪減免等。
第二條,警衛法第三十三條,是關於警衛宮和關津要塞的。
三職制法第59條是關於懲治官員違法失職的。唐朝
第四戶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戶口、婚姻”。唐朝的土地分配、賦稅征收、徭役攤派都是以戶籍為基礎的。
《第五廄倉法》第二十八條是關於公私牲畜的飼養管理和政府倉庫的管理。
第六條:盛世有二十四法,就是要善於發兵,為盛世而盛世。《違建法》是處罰違法建設工程和派遣丁福的規定。
《盜賊法七》第五十四條是關於懲治危害封建政權和人身、財產犯罪的法律規定。
《打官司法》第八條第六十條是關於打架傷人,起訴上訴。
第27條第9條,詐騙,假就是偽造,詐騙就是詐騙,這是壹部關於懲治偽造和詐騙的法律。
第十條雜項法律第六十二條雜項法律內容廣泛。主要包括市場管理、債權債務、強奸罪、放火罪等輕微危害社會秩序和經濟關系的行為規範。
《死亡法》第十壹條第18條是關於抓獲在逃罪犯和其他逃犯的。
第十二部《越獄法》第三十四條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的法律。包括審判原則的確定、法官的職責、犯人的訊問、刑罰的執行和監獄的管理。
3.中國封建司法機關的發展與演變。
提示:本題要求中國的法律史從秦朝到清朝,並說明司法機關的發展演變。
秦朝:中央司法機關是廷尉,長官也是廷尉,是九大臣之壹。它是最高司法機關,主要任務是:a負責上諭所審案件,b審理地方送來的疑難案件,審查大案。這部分在教材第110頁。
漢代:a .中央有廷尉,東漢改名大理寺;職責:傳喚到監獄,報告疑難案件。下屬官員:廷,左右監,左右平等;宰相有懲罰權,漢武帝以後大臣也有司法權。禦史臺是監察機關,職責是監督數百名官員,參與大案要案的審理。b .地方:縣壹級,也有專職司法官員,如賊曹、辭曹等,在縣令、縣令之下。鄉有秩、吝嗇鬼、巡薪等。,調解處理輕微刑事案件。這部分請參考教材第157至158頁。
魏晉南北朝:中央政府仍然是廷尉或大理寺,只有北周被稱為秋官大石口。東漢以後,逐漸形成中央三省體制,尚書臺成為高級行政機關。尚書臺的下屬都有負責司法行政的機構,也有負責刑事監獄的機構,如三公槽和二千十槽。地方分州、縣、郡三級。縣令、郡太守、州刺史控制地方司法審判。這部分見教材180頁。
隋唐:大理寺是最高司法機關,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機關,禦史臺是最高監察機關。註意這三個機關各自的職責。地方上分州縣兩級,州有軍隊,司法有軍隊。見教材第227頁。
宋元時期:元朝初期以中央司法機關為主,後來又歸屬刑部和地方政府。此外,民政署、樞密院、奧林匹克委員會、鄭玄學院等部門也有壹定的司法管轄權。地方上,道、府、縣都有的大儒華池,手握地方大義。還有監察機關,指定中央審查院、地方審查院和省法官(反貪訪司)。註意元朝司法機關的特點,課本249頁都有。
明清: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刑部、都察院。關註大理寺與刑部的職責變化。在地方壹級,有縣、州、地、省四級,關於審級和聯審制度的規定也要略作說明。這些在教科書的第276頁。
清末:司法,刑部改為法部,負責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是最高司法機關;設立總檢察長辦公室。四級三審。晚清是司法機關現代化的時期,封建時代的司法機關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也要說明。見課本第323頁。
第二,小論文
1.論中國封建法律對貴族特權的規定。
提示:這個問題不需要解釋貴族特權規定的發展演變,但也需要對各個朝代的貴族特權規定進行總結。這裏要重點說明壹下漢代的邀約條款,魏晉南北朝時期形成和發展的八種意見(其實早在周朝就有了,只是這壹時期才制度化),公務,雜抵,減例外,贖買等等。隋唐議減贖典當制度。
首先解釋壹下以上系統的含義。其次,要說明它們的形成和發展,特別是壹些相互沿襲的制度,比如晉代的雜抵,其實就是北魏和陳履禮規定的官職的初步成型。贖刑的規定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時期(商代的《魯刑》將贖刑制度化)。最後要說明它們的意義(當然主要是保護貴族官僚的特權)。
這些方面可以在132、157(漢律中官員有罪應先走的原則)、168(八條意見)、170(雜抵)、175(官當)、65438。此外,還可以解釋秦朝(第92頁)的官員任用制度和漢代的延續(第129頁)。這也是貴族官員的特權。
也可以參考網站上的相關討論。
家庭作業3
課堂演講
1.試比較《欽定憲法》和《十九條信條》的大綱。
提示:a .對比背景和目的,前者制定頒布於1908年,當時革命剛剛起步,民權思想並不興盛,所以其目的是“君有專權,民無權”;後者是在辛亥革命之後,當時全國革命形勢緊張,各地要求改憲,民權思想也很盛,所以其目的是降君權,擴民權。b .從內容和體例上比較,前者基本出自1898的《日本帝國憲法》,包括正文和附錄。正文是主權,附錄是臣民的權利和義務。後者在內容和風格上都發生了變化。壹是采用了英國式的虛擬君主* * *,二是在形式上限制了皇權,三是由高級顧問委員會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屬於臨時憲法。c .在含義和性質上比較,兩者基本保持了“大清帝國萬世不易”和“皇帝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精神。前者作為近代第壹部憲法性文件,客觀上沖擊了當時人們的思想,打破了中國傳統法制的法律體系,結構較為完整。後者是為了緩和革命,屬於臨時憲法。
2.清末修律館制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內容是什麽?
提示:a .清代現行刑法,作為過渡性刑法典,P309。主要內容:更改法條名稱,取消六大封號,回歸唐宋法條體例。改革刑罰制度,廢除過時的法律法規,增加新的罪名。b .《大清新刑法》,主要內容:分為總則和分則,模仿資產階級刑法體例;罪刑法定原則;刪除“八項意見”、“十惡”等內容;P311 .c .《大清商事法草案》P305。貿易銀行和破產法草案。d .民法中的總則、債權和物權。具體內容教材P319。e .刑事訴訟法草案和民事訴訟法草案。詳見P322。
3.晚清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司法權。
提示:主要說明a .領事裁判權: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國民不受中國法律和司法機關的管轄。當他們成為民事和刑事訴訟的被告時,我國法院無權審判,只能由各國領事根據本國法律進行審判。和b .混合法庭:在租界內中國法官和外國法官壹起開庭的法庭。名義上是中國的司法機關,實際上完全由外國領事控制。是帝國主義進壹步幹涉中國司法權的半殖民地司法制度。1843年7月開始的帝國主義國家在華領事裁判權的確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標誌。領事裁判權是指在華外國僑民成為民事和刑事被告時,如果其所在國與中國有不平等條約,中國法院沒有裁判權,只有本國領事可以根據本國法律進行裁判。領事裁判權在中國延續了壹百年,直到1943才正式廢除。1864年,清政府與英、美、法駐上海領事商定,在租界設立法庭。此後,公審委員會在上海成立,後來擴大到廈門等地。混合法庭管理外國租界的各種案件。所有外國領事有權參加有關國家涉及外國人的涉外訴訟、外國人與中國人在沒有協議的國家的相互訴訟以及外國人雇傭和延聘的中國人的訴訟的聯合審理。混合法庭名義上是中國的司法機關,實際上完全由外國領事控制。這兩種制度侵犯了晚清司法權,這也是清廷從國內立法中所確認的。同時,司法權也保留了封建傳統,表現出司法權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領事裁判權的確立是晚清半殖民地司法制度的重要標誌。它和混合法庭是這壹時期半殖民地半封建司法制度的主要表現。
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提示:《臨時約法》是中國歷史上具有資產階級民主和中國憲法性質的文件,共7章56條。包括: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總統和副總統、國務委員、法院和附則。它是在孫中山民權思想的理論基礎上制定的,吸收了西方資產階級國家的“三國分立”、“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憲政原則,集中體現了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精神。主要內容包括:
1.確認中華民國是民主共和國。
2.模仿歐美建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
3.詳細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保留財產和業務的自由。
5.國民黨政府的司法機構:見P387。
6.六大定律
見教材P375。
7.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的基本內容是什麽?
見教材P397。
8.試述《中國土地法大綱》的主要內容和歷史意義。
參見教材P427。
家庭作業4
壹、名詞解釋
1.剜刑:商朝的壹種體罰,詳見教材P28。2.用詞不當罪:秦某之罪,P101。3.《左:商代的壹種死刑方法》,第28頁。4.官職:北魏法律和陳楠法律規定的貴族官僚特權。請參見P175。
二、簡答題
1.簡述《法學經典》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主要意義:P74。
2.簡述唐朝的法律形式:P195。
3.簡述太平天國執行死刑的主要方式:P341。
4.元法是如何禁止諸侯結黨和內外官交接的?應該是明法規定的內容,元法錯在哪裏。P260 .
5.國民黨特別刑事法庭:P388。
三、論述題
1.八種意見
提示:征文題目應先說明概念、起源和發展(從到三國時魏入法)、具體內容,及其意義和性質。
2.十惡:同題還應說明十惡(北齊法律中的十大罪狀,隋唐發展後成為十惡)的概念、由來和發展,具體內容、意義和性質。
3.試描述中國土地法大綱:應說明其制定、主要內容和意義。P427 .